来论
据报道,近日,北京一男员工忽然在卫生间晕倒,被同事送往医院抢救,最终被医院诊断为猝死。但医院、社区均称无法为其出具死亡证明,死者陈尸太平间一个星期不能火化。
对于死亡证明的办理程序,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如果医院实施了抢救后死亡,应由救治医院开;如果在送医之前死亡的,应由死亡时所在片区的派出所、社区医院、救治医院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对死者的死因进行认定,无异议后,由社区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此案的争议在于,尽管病人送来时已经死亡,但在患者同事的要求下,华信医院对病人实施了救治,符合相关“救治原则”中的主体责任,因而应当开具死亡证明。不过,按照卫计委相关人员的解释,如果救治医院能够证明病人是在进入医院前就死亡,那么就应由社区医院来证明。其出具的“考虑院前死亡”,又与“完全认定院前死亡”有一定的概念上的差异,相关服务中心对此并不认可。一张死亡证明难产,逼得家属只能走尸检这一关键环节。
按理说,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无论是救治医院,还是社区服务中心,都可以“特事特办”给予解决。但这起事件最后还是得走尸检的终极出路,这恐怕有些说不过去。
□堂吉伟德(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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