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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罚单”是对法治思维的曲解

2016年07月2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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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案说法

  “空白罚单”,并不是一种执法方式的创新,而是一种执法思维的曲解。

  一张交通违章罚单,本无特别之处。但是,近日因为一张出自于安徽桐城交警开出的罚单,却成了一条网络热传的新闻。原来这张罚单是一张“空白罚单”,罚单上没有填写扣分与罚款,只有交警手写的警告:“前面有停车场,下次注意。”由此,这张罚单获得了许多网友的热议,不少人对交警的“人性化执法”而纷纷点赞,甚至称之为“最美罚单”。

  一张“空白罚单”成“最美罚单”,原因诸多。但最主要的是,从收到罚单的那位外地车主,到与此无关但又曾经接到过罚单的人,都认为这是“人性化执法”,还有人认为这是执法方式的创新,值得鼓励与提倡。但在我看来,这不是一种执法方式的创新,而是一种执法思维的曲解,乃至法治思维的曲解。

  首先,“人性化执法”不是“弹性化执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同时该法还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未影响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口头警告本身,确实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但“温馨提示”不能代替口头警告。该“口头”表达却用文字表达,该“警告”执法却只是文字提示,从这个角度来说,“最美罚单”不是人性化,而是弹性化。任何法律确实给执法者规定了一定的裁量空间,根据被执法者的认识态度高低与违法情节轻重,执法者可以给予一定的裁量回旋。这种回旋,只是一种力度与温度的表现,而不是一种执法空间的突破与滥用。

  从“最美罚单”新闻中所披露的事实看,这位交警既没有口头警告,也没有令其立即驶离,而是以一纸“温馨提示”一走了事。所以,这位交警其实已经突破了执法行为的裁量空间,从而造成了对执法思维的混乱。

  其次,“人性化执法”不是“任性化执法”。每一张罚单都是一种执法载体,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填写或告知。现在,它却成了一张“空白罚单”,既没有填写任何执法内容,也没有留下任何执法信息。不仅如此,还在一张正式罚单的空白处写上了一句“温馨提示”。显然,这种方式既没有体现出执法的严肃性,也没有展现出执法的公正性。从形式上来看,实在是太随意、太任性了。

  如果确实需要进行“温馨提示”,完全能够以另外的方式或载体来实现。为什么还要浪费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罚单呢?长此以往,对被执法者来说,就会认为交警执法不仅很随意,而且还可以讲人情。既然如此,尝到甜头的被执法者今后可能就会钻空子,继续乱停、照旧乱靠。如此而来,执法的权威与公信将荡然无存。

  最后,“人性化执法”不是“个性化执法”。什么样的执法思维取决于什么样的法治思维,而法治思维的训练与养成既需要通过一个个执法者来体现,也需要通过一个个个案来实现。作为法定的公权部门,执法者必须清楚认识到执法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而执法活动必须依赖于执法者对规则的统一理解,也必须依赖于被执法者的普遍遵守。所以,在法治轨道上,既不需要千姿百态的“个性化执法”,更不需要千变万化的“个性化创新”。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既要杜绝诸如纯粹是为了“完成任务”而疯狂贴单子,或者在某个隐蔽的角落抓拍违法车辆的“个性化创新”,也要谢绝诸如“空白罚单”的“个性化执法”。有人说,“空白罚单”是释放了一种善意。应该说,从社会效果上看,当然没错。但是,从法律效果上却贻害无穷。如果在执法方式上,都是你一套我一套,你来显示“个性”我来展示“温馨”,那将造成既无执法的规范化与统一化、也无执法的专业化与程序化的尴尬局面。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发生在美丽桐城六尺巷的礼让故事,曾经感动了无数中国人乃至全球所有华人。但这只是一个美丽的礼让故事,而不是一个展现“人性化执法”的法律新闻。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如果能够通过人性化执法,让大家感受到更多正能量,当然是一种最完美的法治形象。

  一张“空白罚单”看起来是小事,但长此以往就是大事;一张“最美罚单”说起来是好事,但一如既往就是坏事。我们要知道,执法空间有规定,执法方式有规范,执法思维有规则。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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