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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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要求“不干涉拍照”,就对拍照者暴力?

2016年07月31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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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希望郑州“学生被摁头”事件的公正处理,成为落实公安部“习惯镜头下执法”要求的一块试金石。

  据报道,郑州外资学校日前遭遇“强拆”,有学生和老师制止,郑州中原区须水镇派出所民警在准备将学生用手铐带走,看到学生在拍摄,疑上前粗暴对待。目前流传出的视频显示,涉事民警对于拍摄者有摁头、推拉等暴力动作。这引发舆论聚焦。

  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跟特殊节点有关系——就在26日,公安部明确,民警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群众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就不得干涉。话音才落,就出现对拍摄执法的学生施以暴力的情况,这难免刺激公众神经。

  既然公安部已明确公民有拍摄执法权利,那对于该事件,就应严肃启动内部个案调查,保障这项民权,不能像之前个别民警暴力制止公民拍摄之后没有“一个说法”:当时情形下涉事民警处置是否得当?是否需要进行追责?希望当地警方能严肃处理此案,以立木取信,否则可能对公安部规定的震慑力形成反噬。

  平心而论,指望上面规定带动暴力阻挠民众拍摄执法现象立马彻底消失,未必现实。而这更要通过对违规个案的从严惩处,来惩前毖后。就眼下看,不排除有些地方可能通过对公安部要求的曲解或为我所用的阐释,对规定进行“软抵制”,比如,对公安部说的“不影响正常执法”做“扩张性解释”,把所有拍摄行为都认定为“影响执法”。

  这不是杞人忧天,之前就有地方公安局发微博称,“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所以这也需要对“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形加以明确,并对侵犯民众拍照监督权利的行为依纪依法追责。

  可以肯定,民众拍摄民警执法是否影响了正常执法,警察制止民众拍摄的行为是否合法,不能由涉事民警自己说了算。其判断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执法民警阻止民众拍照引发冲突后,公民对涉事民警提起行政诉讼时。此时法院理应对拍摄执法过程执法是否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拍照有无侵害嫌犯隐私或打草惊蛇影响案件侦办等情况,居中作出司法审查。这需要法院在未来裁决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平衡公民监督权和警察执法权以及第三方的隐私权,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保障原则作出合理判决。

  二是公安系统内部操作规范层面,也要尽早明确“不影响正常执法”的具体情形,为民警执法提供指引,也作为判断相关民警有无违规的依据。如明确对于可能涉及隐私、影响办案的特殊办案现场,应第一时间设置警戒线或隔离带,明确公民不得进入拍摄;对于一般办案现场,只要拍照未实质性阻碍执法过程皆可;对于公民投诉警察阻挠拍摄的,应有内部调查、问责机制。

  民众对民警执法的正当拍照监督权利,应得以保障。也希望郑州“学生被摁头”事件的公正处理,成为落实公安部相关要求的一块试金石。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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