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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逼人跳楼方城警方何责

2016年08月05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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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论风生

  8月2日,河南省方城县居民李志国在自家楼顶跳楼身亡,而“讨债公司”一帮人已经在他家吃住7天,反复辱骂李志国,不让他睡觉,逼其还钱。而之前出警的警察仅仅是收缴了“讨债者”的木棍。

  谁该为李志国的跳楼身亡负责?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讨要债务,不能使用暴力、威胁、人格侮辱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的手段。本案中的讨债行为已经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

  住宅是公民栖身所在,也是公民人身权、人格权的必然延伸,非经同意或者有法定依据,任何人都不能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也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所谓“讨债公司”侵入李家住宅的7天时间里,李志国和家属多次报警,虽然当地警方也多次出警,但仅仅收了“讨债公司”的棍棒,并没把人带离,而是让双方“协商”。警察说,对方没有打你,对你没有构成人身威胁。

  当地警方俨然把这种违法行为看成了所谓“民事纠纷”,放弃了对公民基本人身安全的保护。李志国屡次报警都无法赶走侵入其住宅的“讨债公司”,最终身心俱疲,走上了自杀的不归路。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过“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其中就包括甘肃天水市麦积山区110出警缓慢,导致公民被凶手杀害,最终相关民警被追究了“玩忽职守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不作为就是一种渎职。

  目前,中国进入经济换挡期,民间债务纠纷相当多,很多所谓的“讨债公司”就是在用侵入住宅等违法手段讨债。如果基层公安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认为没有直接殴打行为就算是“民事纠纷”,将可能造成更多的血案。

  希望公安机关以此案为戒,明确坚决依法打击一切暴力讨债行为,保障公民的正当人身权利,否则潘多拉的魔盒就可能被打开。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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