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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非得逼死人才有人管?

2016年08月09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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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语良言

  讨债人的犯罪行为明摆着,难道就因为被害人有债务人这个身份,法律就“抛弃”他了吗?

  近日一起讨债逼死人的事件令人唏嘘不已。河南居民李志国和陈从欣借款70万经营工厂,后陈携款跑路。于是,“讨债公司”十几人带着棍棒住进了李志国家中。7天里,一帮人轮流辱骂,一刻不停。李志国和家属多次报警,警察也来过,但没有采取法律手段制止讨债人的行为。之后,李志国留下遗书,跑到楼顶上,拨通110后当着警察的面从楼上跳下摔死。

  西方早有“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谚语,我国刑法也规定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讨债者强行在死者家中待了七天,且以极为恶劣的手段侮辱打骂被害人,明显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同时,讨债者虽然是为了索取债务,但其暴力讨债手段已涉嫌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两个罪,明摆着,难道就因为被害人有债务人这个身份,法律就“抛弃”他了吗?

  正是因此,本案中当地警方的行为值得质疑。警察几次来到受害者家中,并没有采取法律行动。事实上,《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义务。还有,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然而,本案中警察来到现场后非但没有将犯罪嫌疑人带离现场,反而认为,对方没有打人,没有构成人身威胁。依照民警的说法,只有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并致其受伤或者死亡了,才需要采取法律措施。显然,当地警察的不作为只会助长讨债者的嚣张气焰,让讨债者间接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由此进一步加深了被害人的压力和痛苦,并致其最终死亡。

  稍作延伸,本案警方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做法亦反映了讨债公司这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当下,“专业讨债”屡见不鲜,而所谓的讨债公司,以专门讨债作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本身就没有合法性。只不过在执法环境不善,存在判决执行难的情况下,一些债权人在权衡讨债成本后,选择了将债权卖给讨债公司,这就使讨债公司有了讨债的机会。也就是说,当公权力无法实现其自身职能时,其他灰色力量就钻了空子。不过,在此期间,如果讨债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债权人未必就没有责任。特别是在债权人授权讨债人不计手段和后果进行“讨债”的情况下,其与讨债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法律应当一并追责。

  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实行法律就是要使纸面上的法律得以实际执行。就本案而言,讨债公司的人直接逼死了债务人,而当地警察的不执行和不正确执行亦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事实证明,如果法律仅仅是一系列条文,无论是执行者不知晓条文,抑或是不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条文,法律的公平正义终将难以实现。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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