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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修订,乘客与航空公司权责不对等

2016年08月1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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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航班延误赔偿争议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其原因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在航班延误赔偿方面缺乏严格的规定,容易引发争议。

  中国民航局近日公布了《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在空中管制和航班延误服务方面顺应民意,但在航班延误赔偿方面,缺乏有力举措,令人遗憾。

  改善航班延误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减少延误出现,二是要做好延误出现后的服务,三是相应的赔偿。《意见稿》在前两者有进步,后者则没什么措施。

  航班出现延误,除了客观天气原因、航空公司管理不善,就是空中管制。意见稿增加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在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后或者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运行,相关运行程序应当在运行前按照规定公布”这样的规定。这是实现空中管制透明、保障民航通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对于因航班延误,出现信息通报不及时、甚至瞒报的现象,此前《民航法》只是说要进行信息通告,这次意见稿修改为“应当做好旅客信息通告和相应的服务工作”。如果做好这些工作,将有助于减轻乘客焦虑,避免乘客与航空公司出现冲突。

  在延误赔偿方面,《民航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意见稿》对后一句改为“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以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对于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从“必要措施”改为“可以合理要求的措施”,似乎还倒退了一步。而舆论期待的诸多航班延误赔偿管理问题,《意见稿》没有出现。

  《意见稿》没有对航班延误赔偿方面提出管理措施,倒是对乘客过激行为进行更细致的规定和更严厉的惩罚。比如危及机场秩序等“空闹”最高可罚5万元。但要知道,对航班延误及其赔偿的不满,是导致乘客出现过激行为的重要原因。现在只强调乘客应该怎样,却对航空公司相应的责任缺乏规定。在权利与责任之间,明显失衡。

  航班延误赔偿争议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原因就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在航班延误赔偿方面缺乏严格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围绕航班延误界定、赔偿标准、法律保障等方面,都存在不小的争议。

  目前国内航班延误赔偿,主要依据《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个意见只是做出笼统规定,而将制定具体经济补偿办法的权力交给了各航空公司。作为营利性的航空公司,指望其做出非常有利于乘客的补偿办法,很不现实。

  作为航空管理的根本性大法,《民航法》虽然无须事无巨细地确定各项延误赔偿事宜。但是《民航法》应该在延误赔偿标准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要求,同时,在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做到对等的权利与责任,而不只是强调单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用重罚应对乘客“空闹”,却对航空公司的责任语焉不详。

  □新京报评论员 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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