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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仿真枪案不能总是疑问重重

2016年08月1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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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插图/孙嘉潞

  金玉良言

  仅仅符合枪支的鉴定标准,并不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唯一条件,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也是认定犯罪必须考察的要素。

  近来,一喜爱仿真枪的“军迷”刘大蔚,因从台湾选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一案因福建高院受理其申诉,引发关注。

  其实,关于购买仿真枪被判刑而且是重刑的案件,这不是第一例,仅2014年山东、辽宁、广州等地都判决过类似案件。2009年10月,在广州贩卖玩具的小贩王国其也因仿真枪被民警带走,且缴获了20支仿真枪。鉴定报告显示,这20支枪形物中的18支被认定为非制式枪支,其他两支被认定为仿真枪。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王国其有期徒刑10年。王国其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经王申诉,广州中院经再审2013年改判王国其有期徒刑4年,理由是王国其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广东省高院在复核后,裁定撤销前面的判决,发回越秀区法院重审。其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被法院准许。2016年1月25日,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王国其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王国其为此申请了国家赔偿。而眼下,福建的这起案件是不是又要走这样一条穷尽所有救济途径的申诉之路呢?

  的确,这类案件看起来核心问题在于枪支认定的标准对不对。我国作为严控枪支的国家,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程度相差甚大。于是,被告人自认为买的是“玩具枪”,经过鉴定后,被司法机关认为达到了枪支的认定标准,从而面临刑事追责。今年7月就发生了两起这样的典型案件,一起是深圳罗湖海关查获8支仿真枪,经鉴定全部被认定为真枪,一名涉嫌走私枪支的港籍中年妇女被刑事立案。该妇女面对海关查验时说她包里“只是玩具”。另一起是,昆明的“军事发烧友”胡某出于收藏和爱好,从外省和国外网购的仿真枪被刑事拘留。这说明,社会公众对枪支的理解和现有枪支认定的标准的确差异很大,而这对于司法机关的定性不能不产生影响。

  就拿本案来说,被告人的行为被判决构成走私武器罪,正是由于其购买的部分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但判决这个罪名明显存在争议。我国的刑法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属于“枪支”,确要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但是,仅仅符合枪支的鉴定标准,并不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唯一条件,否则就是客观归罪的表现。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也是认定犯罪必须考察的要素,即成立犯罪还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定义就要求“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枪支的鉴定标准并不等同于司法认定有罪的标准。再说,我国将走私武器类犯罪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显然意在惩罚那些意图买卖武器而获利的“军火贩子”,而不是收藏或是爱好仿真枪的“军迷”们。

  据媒体报道,本案还有一个细节,是被告人的父母为儿子购买仿真枪支付了3万多元钱款,如果被告人真的构成犯罪,其父母明知儿子买仿真枪(后大部分鉴定为真枪)而为其提供资金,就应该与其一起构成共同犯罪。而司法机关没有这么做,显然,司法机关也不会这么做,这从反面也证明了被告人构成走私武器罪疑问重重。

  如今,从各地司法实践看,同样是买卖仿真枪的案件,有的判决罪名不同,有的甚至判决无罪,还有一些是和稀泥处理的,这不仅有损法制的尊严,也直接危害到相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同类案件各地判决差异较大,且民众反响也很大的这个司法问题,最高司法机关是不是也应该有所回应呢?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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