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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类事项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

公安部明确20类事项不再开证明,擅自让群众开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纠正

2016年08月1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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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办证多、办证难在生活中困扰着不少人。昨日上午,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等2个文件,其中明确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证明,6类事项分别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印发给各地的通知显示,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意见》规定,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20类事项不再开证明

  《意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如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和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另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这5类事项分别是: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此外,还有6类事项,公安部门可协助核查。

  9类事项仍需开具

  除了不再需要去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意见》还明确了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当遇到下列9种情形,公民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20种证明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5类事项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公安部门可协助:

  1、当事人婚姻状况

  2、当事人文化程度

  3、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安派出所继续开具的9种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注销户口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非正常死亡证明

  ●临时身份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释疑1

  这20项证明公安部门完全不管吗?

  未登记户口等事项协助核查

  《意见》规定,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公安部门可协助核查: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证件信息录入错误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

  其中,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释疑2

  再出现不合理证明怎么办?

  上级主管部门要纠正并追责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目前关于出具证明的改革难点在于“多”,证明的种类多、涉及的部门和办事环节多,随意性也比较大,有些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事项也让群众“跑腿”开证明;此外还“乱”,要求群众开证明的法律依据不清、部门责任不明,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规范。

  为此,12部门在联合向各地下发的通知中显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除《意见》中明确需要出具的证明外,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

  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释疑3

  群众会不会办事无门?

  各部门做好政策衔接

  对于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相关证明,不少人可能仍有疑问:会不会出现有关单位仍然要求开证明,到时候自己办事无门的情况?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此问题作出解答,这项改革是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共同制定政策、同步部署实施,只要真正把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就不会再出现部门间工作不协调的问题。“当然,在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精神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及时认真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回应群众期待和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两个文件虽然主要是规范12个发文部门的行为,但其中确立的“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全社会通行的,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凡是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通知中也显示,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和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期。

  释疑4

  怎么能让群众“少跑腿”?

  推进信息共享 让数据“多跑路”

  除了取消多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对于那些需要开具的证明,怎么才能让老百姓顺顺利利地拿到证明、少费波折呢?

  记者注意到,各地各部门会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公安部会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为相关部门进行业务管理提供核查、比对等基础信息服务,实现部门间人口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门会加快推进有关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和联网应用。各地公安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之间也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部门间、地区间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共享。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核查、人口信息联网核查和多种技术相结合的认证体系,推进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确认公民身份的统一标识,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

  此外,公安部还要求简化优化办证流程,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据实出具证明;对于群众有特殊需要的,派出所应当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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