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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网络直播涉黄,需强化平台责任

2016年08月1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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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自律与有关部门积极且合理的监管,才能遏制网络直播平台等新技术所带来的违法犯罪风险。

  据报道,一家名叫“嘿秀”的网络视频直播平台,在涉黄被停业整顿后不到一个月,又被发现涉黄。记者调查发现,“嘿秀”直播平台中,部分入驻女主播衣着暴露、裸露下体,甚至直播男女“造人”画面。而这种现象在众多直播平台中已多次出现。有关部门再次表态将严查。

  严惩面前依然“顶风作案”,到底是直播平台“胆太肥”,还是监管难度太大,以至于难免挂一漏万?对于网络视频直播平台,什么样的监管体系才是合理的?

  网络视频直播平台可以说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一大创新,也是视频媒体的一次颠覆性革命。以前我们说每个人都是总编,或者每个人都是播音员,现在则是每个人都可能走到公众面前成为演员。这样的信息生态技术创新,既有利于社会信息的多元化呈现与传播,也有利于丰富个体和社会的互动形式。但是就像现在提倡依法改革一样,创新也必须是依法创新。

  依法创新的内涵之一在于,创新技术不应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假如网络视频直播平台不能实现上述价值,反而为传播淫秽音像制品或演出提供了便利,那么这样的技术突破在法律上的意义反而是倒退的。今年四月份公布实施的《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规定:网络直播房间必须标识水印;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内容存储时间不少于15天备查;对涉黄内容的主播,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这样的规定,保证了直播视频直播平台出现问题后,执法机关可以循迹追责。但这毕竟属于自律性质的公约,如果网站对主播审核不严,甚至故意在审核、监管上“放水”,那《公约》就无法做好事前预防;如果有关部门也放弃了对直播平台的合理监管,只会导致直播平台的涉黄行为更加猖獗。

  类似“嘿秀”这样的网络视频直播平台,虽然因为网络分散、迅捷、用户数量大等原因,存在一定的打击难度,但相对于线下的扫黄,其实具有更便利的打击条件。因为直播平台毕竟是相对开放的,现场固定证据、追查涉案人员等等,都不难实现。如果平台足够自律加上监管与执法部门的规制,应不难见效。

  问题的关键依然在于“执法意愿”——假如平台自身有意无意放纵,以此博取眼球获得流量,从而获得利益,则可能放弃自律;而监管方假如因各种原因不愿积极监管和执法,则同样可能导致“才停业整顿”又“深夜直播造人”的监管窘况。

  总而言之,平台自律与有关部门积极且合理的监管,才是网络视频直播等新技术所带来的违法犯罪风险的根本防范之道。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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