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公职人员有其特殊身份属性,为防止“明借暗贿”的新型腐败形式,要求官员向下属借款向上报告无可厚非。
据报道,深圳将对预防腐败“立法”——《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8月1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设立了借贷活动限制制度,“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深圳拟立法明确公职人员向下属超额、超期借贷行为应当报告制度,在国内开了先河,算是创新性防腐措施。尽管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但该规定甫一公布,就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
有不少人认为,私人之间的借款属于民事法律认可的民间借贷行为,只要按照借贷合同条据履行债务关系,那就是个人的债务往来,又何必限制其自由?
这看似有道理,却罔顾了公职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在当前的单位文化基础和上下级依附关系框架下,上级向下属借钱,确实容易成为腐败的灰色地带。之前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发布的《2015年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就显示,在中央和地方严惩职务犯罪的大背景下,一些腐败分子“另辟蹊径”,一种以“借钱”为表现形式的新型受贿犯罪屡屡发生。之前就有贪官用“借钱”为受贿行为辩解的先例。
本质上,官员向下属借贷向单位报告,不影响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而是基于利益避嫌原则作出的隐秘性让渡。毕竟,“明借暗贿”的腐败形式确实值得警惕。
此前最高法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就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有些即使出具了书面借款手续,但结合七个方面的因素,即有无正当、合理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将借款是否为受贿犯罪予以厘清。
对有些官员来说,借钱与受贿,有时只在一念之间。尽管深圳新规在国内尚属首创,但在国外早有先例。新加坡现行《反贪污法》及《公务员指导手册》均规定,公务员不能向下属借钱;如果向亲友借钱,不得超过3个月的薪俸。而深圳新规同样从金额与期限两方面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这也是为了让预防更精准,还可及时掌握公职人员的财务现状,防止其因手头紧张而误入歧途。
官员向下属借钱强制上报,宜成为通例,而不是“例外情形”。当然,最好的制度设计也须执行到位才行,否则便形同虚设。官员上报,还得与单位和组织对借款行为的正当性审查、借还款过程的监督配套。
对于官员向下属借贷不上报的情况,条例第62条明确了违规的处理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具有监督职责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但这太过于原则,什么情形下才构成“情节严重”、给予何种处分,处分层次怎样跟违规情形对应,应当再予以明确,使得该制度的刚性充分显露。
也只有加强合规审查和完善违纪惩戒措施,官员向下属借钱强制上报才能震慑人、出实效,尽早形成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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