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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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救受损者“爱莫能助”是“能助不助”

2016年08月14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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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今年4月15号,盐城射阳海域突发恶劣天气,数艘浙江籍渔船遭遇搁浅,江苏射阳渔民陈学虎自发参与海上救助。在施救过程中有船员受伤,治疗花了10多万元。面临超过十万的损失,陈学虎求助过射阳海洋渔业局,却得到“爱莫能助”的答复。

  以没有“专项经费”为由,对积极参与海上救助并因之受损的渔民的补偿申请“爱莫能助”,这看似在理,可从法规和激励社会公德心的角度看,都站不住脚。

  农业部《关于加强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于在渔业海难中进行施救的民用渔船,在认定事实基础上应给予数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的经济补助。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也有对见义勇为的奖励。涉事有关部门完全可依照这些法律法规,帮陈学虎申报(当地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也是“后知后觉”),而不能“能助不助”,挫伤渔民参与海上救助的热情。

  若陈学虎申请见义勇为等奖励后,资金上还有缺口,当地海洋渔业局也可与公安等部门联系,设法找到被施救渔船,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让其给予补偿。若后者不肯,也可为施救者走法律手段提供法律援助等,或是帮助其获得社会救助。而“爱莫能助”的回应,显然是最坏的情况。

  □胡建兵(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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