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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反举牌”之争需制度“解答”

2016年08月15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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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周谈

  “万宝之争”让所有被举牌的上市公司警惕起来。

  一些被举牌的上市公司纷纷采取自救行动,它们从万科身上吸取教训,“未雨绸缪”构建阻挡野蛮人的屏障。据了解,有17家上市公司,企图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来防止遭到恶意收购。

  不过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以抵御“野蛮人”的行为存在争议。多家欲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司,均接到过监管层的问询,要求做出合理性说明。

  上市公司面临两难,“资本的野蛮人”来势凶猛,上司公司虽然也有在二级市场增持、员工持股等应对举措,却成本过高,现有股东及管理层觉得,有必要采取新的方式,最大程度地规避被野蛮人盯上的风险。不过如此一来,很可能与相关法律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为“反举牌”而采取的部分举动,虽然与现有证券法律法规有冲突,可是我们也要看到,资本市场随着时代发展,出现全新的课题,其本身也是动态变化的,前进的,可能会需要监管层对此予以研究,看是否要根据发展需要进行相关法规的某些“微调”。

  之前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以持股无效为由单方面限制违规举牌方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在司法领域对此仍未有定论,更有*ST新梅、西藏旅游、康达尔原大股东与举牌者之间,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股权纷争,此举向监管层发出了明确信号,也即上市公司反收购与资本行权之间的边界,有待于法律层面的进一步厘清。

  证监会于去年6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重组办法》中的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3年内存在违规或1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将不得“卖壳”。有评论认为,这一政策可谓给那些违规举牌的“野蛮人”当头一棒。这也可以视作监管层针对上市公司收购存在的某些新问题,所采取的应对举措。

  日益增加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收购方与反收购方的博弈将持续进行,而唯一的判官则来自于法律,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也需要随着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新变化而随之完善、补充甚至改变。

  上市公司“反举牌”之争需制度“解答”,7月26日下午,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就是针对某些社会资本先收购保险公司、然后以此为基础运用险资举牌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证监会随后也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对于近期某些收购案例存在的融资渠道灰色地带,进行更严厉的政策管控。

  所以,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调整与规范,一直处于进行时。或许,未来监管层可以对于类似纠纷,给出更明确的制度“解答”。

  □财经评论人 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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