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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能否“说”得更好听?

2016年08月16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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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案说法

  法律文书公开已不是问题,存在问题的是如何公开、公开多少、何时公开,尤其是如何公开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显得更加突出。

  为加强和提升法律文书理论研究水平及实践经验,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近日在贵州召开了“法律文书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值得一提的是,在讨论法律文书的样式与格式之后,与会专家们竟然对法律文书的说理表述究竟是写出来的还是说出来的,表示了强烈而活跃的兴趣。

  众所周知,法律文书是写出来的。毫无疑问,最难办最难写的还是法律文书的“理”。现实中,越来越明显地感到,法律文书公开已经渐渐不是问题,存在问题的是如何公开、公开多少、何时公开,尤其是如何公开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显得更加突出。说起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也可谓是一个老大难问题。

  近年来,提起法律文书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更可谓尽人皆知。有些基层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连语法和逻辑方面都会存在问题,比如语法错误、语句不通、用词不当、晦涩难懂、文白交织等等。至于错字、漏字、多字乃至错用标点符号现象,更是比比皆是。

  事实上,从法律文书学的发展趋势来看,法律文书的写作不仅仅是语言文字的问题,也不仅仅是语法表述的问题,更不仅仅是标点符号的问题,而是逻辑推理、释法说理的问题。总而言之,当下法律文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有些法律文书不说理、不讲理。

  那么,如何提升逻辑推理、怎样增强释法说理呢?

  其实,无论是讲理还是说理,最终还是为了法理。那么,除了法理,我们还需要说什么理呢?首先,要讲 “天理”。所谓“天理”是指一种客观规律,“天”字之加,只是一种修辞,但增添了此种事理的神圣性和恒久性。其次,要讲“常理”。所谓“常理”是指一种内在规律,也就是指“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于是,又可理解成“心理”,是指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感情,并非仅指个体的特殊感受。可以说是自然为之,平常之理。所以,也可将“常理”理解为平常之情理,也就是一种作为日常所见的事情或者事理,或者说就是一种人情世故。

  古人曾有诸如“虽情有可原,但理无可恕”与“虽理无可恕,但情有可原”,文字相同但次序不同的经典裁决。因为次序不同,所以逻辑推理与释法说理的效果自然也是截然不同。

  已故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刘易斯·布兰代斯曾经说过一句有关法律文书的名言,那就是“没有伟大的作品,只有伟大的重写”。其语言深处就是指一个法官的最佳写作阶段,正是如何将裁判文书写得更好看的阶段。

  在我个人看来,作为司法正义的表达方式,裁判文书不仅要写得更好看,更要说得更好听。只有让人听得懂、听得清、听得服的裁决,一定是源于说理、敢于说理、善于说理的裁决。如此裁决,自然是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能够感受公平正义的裁决。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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