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领导干部或行政机关以开会或发文形式干预行政诉讼,要全面记录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民告官”案件中官方的出庭应诉问题一直受到关注。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法院可以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官方对于“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出庭应诉问题已有不少规定。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但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当前行政机关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
解读1
法院变相拖延、拒绝立案?
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纪处理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做好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工作。
法院方面,最高法要求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严禁以反复要求起诉人补正起诉材料的方式变相拖延、拒绝立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要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解读2
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案件?
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民告官”案件受到领导干部干预怎么办?对此,《通知》指出,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对领导干部或者行政机关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解读3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应诉?
法院可建议任免机关严肃处理
对于应该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最高法在通知中进行了细化,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在此前国办《意见》的基础上,最高法进一步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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