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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坑代表”李宝俊一审被判刑5年

偷挖地下室致德胜门内大街路陷屋塌,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两施工负责人分别获刑

2016年08月20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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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挖坑代表”李宝俊(前排左一)坐着轮椅在西城法院受审。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昨日,德内大街塌陷处仍是一片废墟。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 摄

  因私挖地下室,致施工现场坍塌,东侧道路塌陷,北侧部分民房倒塌损坏。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德内大街“挖坑代表”案在西城法院宣判。曾为徐州市人大代表的业主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建筑施工队负责人卢祖富、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海轮分别获刑3年半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受审不认罪 李宝俊称愿赔偿

  2015年1月24日凌晨,德胜门内大街93号门前发生塌陷,出现一个长15米、宽5米、深10米的大坑。当天中午12点10分,该民宅北侧4间房屋发生倒塌,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事故原因是业主李宝俊偷挖了深达18米、相当于6层楼高度的地下室。时为徐州市人大代表、海荧集团董事长的李宝俊身份曝光后,被媒体称为“挖坑代表”。

  今年5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李宝俊、建筑施工队负责人卢祖富以及现场负责人李海轮在西城法院受审。

  庭审现场,李海轮和卢祖富均对罪名表示认可,为何下挖到地下五层,均称是李宝俊提出并要求的,“也反对过,但他坚持,说挖得多赚得也多。”

  施工现场指挥人和负责人李海轮则供述,自己是在没有施工资质、没有技术交底、没有规划许可的“三无”情况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在基坑中发现渗水和流沙的情况下,工程仍继续进行。

  面对指控,李宝俊当庭并未认罪。认为自己既然已经把工程完全承包了出去,出事故就应该施工队负责,“我确实负有一定责任,但不至于到刑事责任的地步。”

  李宝俊称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昨日上午9时30分,李宝俊和卢祖富、李海轮一同被带进法庭。由于庭前身体出现状况,法院准许58岁的李宝俊坐轮椅出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李宝俊将其购买的德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要求卢祖富超出建筑工程规划,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

  卢祖富负责管理指挥施工,另指派无执业资格的李海轮负责现场指挥管理。期间,在施工人员提出存在事故隐患时,李宝俊、卢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

  2015年1月24日3时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房屋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损坏。

  与此同时,事故还造成了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并且影响相关居民和多家单位正常的生活和办公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卢祖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海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李宝俊、卢祖富表示,需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 追访

  法院认定直接损失583万余元

  对于庭审中李宝俊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未予以采纳,法院认为李宝俊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起诉书中,对于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鉴定为583万余元。“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过高,其中有些项目不应属于直接损失,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在500万元以下,应在三年以下量刑”,李宝俊的律师辩护称。

  同时,他还认为,李宝俊将工程委托给第三方,不是直接负责人,与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罪过程度轻于卢祖富;并且李公开致歉,交付了200余万元赔款,希望法庭能够考虑。

  法院判决认为,开挖地下室五层是李宝俊以业主的身份对卢祖富、李海轮等人提出的要求,且在施工人员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予以坚持。

  此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价格鉴定时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为依据,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依法定程序、方法做出,真实有效。

  ■ 回访

  现场仍是废墟 居民盼有“家”

  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再次来到德内大街93号院,房屋塌陷处四周被2米多高的蓝色钢板围挡着,透过围栏,窗户玻璃、鞋子、水壶及家用品随处散落,砖瓦、土块等杂物堆积,长出杂草,仍然是一片废墟。

  北侧89号院内空无一人,民房都锁着门,玻璃上布满灰尘,敲门无人回应。此前,这里住着金先生、徐先生等4户人家。89号院相邻的则是一家酒类经销商,由于受坍塌影响,房屋未塌,但出现裂缝,门面一直处于关闭状态。

  “他们运泥和渣土的声音特别大,塌陷当时,一家人都在睡觉。大儿子去外面公厕上厕所时,就看见93号路边塌了十几米长一个坑。第二天中午,遛弯回来就发现自家的房子已经塌了。”

  53岁的付先生原本和父母、弟弟住在89号院的一间平房内。出事后,付先生一家人一直没有固定的住处,租了一个6平方米的旅馆地下室里,住了1年多时间。地下室潮湿,衣服、鞋子总是长霉。

  “他判多少年刑其实和我没关系,我只想尽快恢复个像样的家”,听到李宝俊被判刑的消息,付先生表示。

  ■ 律师说法

  受损居民可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据什刹海街道工作人员介绍,坍塌事故造成附近32名住户受损,他们租房暂住或投亲靠友,街道按照临时性救助政策的标准,向每人每天发放150元安置款,记者估算至今累计约270万元。

  “李宝俊一方前后拿了近70万,后来委托人就联系不上,都是街道在垫付。”该工作人员说道。

  根据法院认定,583万余元直接经济损失,为道路塌陷和毗邻的办公楼损坏的鉴定结果,不包括周边受损民房的修建费用,和居民的安置费用。

  对此,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居民可以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其承担损失,得到法院判决后,可以要求执行其财产。“如果被告人还有其他住房,可以强制执行其该处房产。”

  “本案中受损居民得到相关赔偿后,建议统一提请政府相关机构进行维修翻建工作”,韩骁说,93号院属于在什刹海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类建筑,按照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随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进行上述工作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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