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检察院对外要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对内办案人员尤其是领导要面临办错案被追责的压力,导致“疑罪从挂”现象频生。
日前,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对杜勇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包括人身自由权赔偿金490657.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杜勇对此不服,提出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要求增加赔偿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医疗费及生活困难补助金,并要求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此前杜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长达五年半的时间,却始终未被检方提起公诉。
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简单梳理案件的流程便可发现其中存在许多严重的程序违法,特别是违法超期羁押十分明显。2008年4月15日,杜勇在广州被警方抓捕,羁押在天河区看守所。10天后,杜勇被带回济南,却没有依法羁押在看守所。2008年5月22日,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对杜勇作出批捕决定。2008年7月10日,杜勇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市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此后,案件就被“挂”了起来。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却又不愿意作出不起诉处理,导致杜勇于2013年10月30日才走出济南市看守所的大门。
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任何人非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认定有罪。也即,在法院依法判决前,杜勇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公安机关之所以对其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之所以对其批准逮捕,目的都是为了便利侦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按照相关规定,办案单位一旦发现羁押存在错误,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犯罪嫌疑人。但现实中,很多单位却并不愿意轻易放人,导致许多严重的“超期羁押”和“疑罪从挂”现象。
“抓人容易,放人难”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顽疾。根据刑诉法规定,只要一个基层的公安局副局长批准,就可以对一个人进行刑事拘留和网上通缉。而此时,相关侦查工作很可能还未开始。以杜勇为例,济南市中区公安分局仅仅因为其有纵火杀人的嫌疑就可以对其进行通缉。但当嫌疑人被抓捕归案特别是被检方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后,要想洗脱嫌疑、全身而退就要经历难以想象的困难了。
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想只是造成“疑罪从挂”、“超期羁押”的一个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批准逮捕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检察院对外要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对内则要面临办错案被追责的压力。众所周知,批准逮捕需要分管副检察长以上的领导批准,办错案的压力首先在领导身上,纠正错捕、无罪释放的阻力是不难想象的。于是乎,案件就被以类似“兹事体大、不可轻忽”的理由给挂了起来。为了逃避责任追究,甚至有关部门还打起了精神鉴定的主意,试图通过精神病鉴定使延期羁押合法化。在一些地方,错案追责和考核评比制度铸就了“将错就错、一错到底”的错案新生态。
解决类似杜勇案中暴露出来的“疑罪从挂”、“超期羁押”问题,并非没有制度上的应对之道,比如改革看守所管理体制,使看守所成为脱离办案单位的相对第三方,严格执行刑诉法中的羁押期限规定。凡是超过羁押期限的,看守所有权直接变更强制措施,自行解除对嫌疑人的羁押。此外,可以将故意的超期羁押行为纳入“非法拘禁罪”的调整范围,还可以规定超出法定办案期限但未作出终局性处理的案件,法律自动宣告案件嫌疑人无罪等。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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