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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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罚省医院,“太岁头上动土”吗

2016年08月2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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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对医院的罚款合理与否只取决于医院是否存在妨碍调查取证的情形,不取决于法院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不文明办案行为等过错。

  几天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因该院干警赴河南省人民医院调取证据受阻,对该院做出了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河南省人民医院日前作出回应,否认存在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并质疑法官存在不文明办案行为、法院的决定有“任性”之嫌。

  法院对医院进行罚款,确实激起了各方热议。但客观公允的评价必须将双方置身于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各自的行为进行审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罚款的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由此观之,如果医院存在妨碍法院调查取证情形的,法院有权对医院处以罚款。就数额而言,十万元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但问题是,医院究竟是否存在“妨碍调查取证的情形”?医院对于法院历时七个小时才复印到病历的说法并未否认。除非医院能证明其有合理的事由,否则依据常理,复印一份病历不至于需要七小时之久。换言之,若医院确实存在“故意拖延”的行为,那么法院认定其“妨碍调查取证”算不上冤枉。

  医院的声明附上了视频和照片,意图证明法院存在过错。但需要强调的是,配合法院调查取证是其法定义务,任何人都不能想当然地附带条件。只要法官出示了有效证件及手续,“着装随意”、“态度蛮横”不构成医院豁免其协助义务的理由。至于“从口头告知到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书仅间隔2个小时”,法律并未规定书面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需要先进行口头告知。直接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固然不妥,但送达方式不影响处罚决定的内容且该文书已经转送有关部门、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妨碍法院调查取证,会影响判决公正和司法权威,对其施以必要的制裁完全正当,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当然,如果法院工作人员存在不文明、不规范执法的行为,也不应姑息和宽纵,应当在调查核实之后依法依纪给予处罚。不过一码归一码,对医院的罚款合理与否只取决于医院是否存在妨碍调查取证的情形,不取决于法院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前述过错。

  而关于此事,最具戏剧性的看点在于,一个区级的人民法院居然罚了一个省级的人民医院,就单位的级别来说,这可以说是一种“越级罚款”。这在过去确实是比较罕见的,但事实就是事实,法律就是法律。这个事件就此而言,也是一堂法治公开课。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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