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军、张兆东因绑架罪一审分获有期徒刑5年半和5年,“犯罪中止”辩护未获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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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被跟踪多日丈夫用计‘反跟踪’”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星河湾豪车绑架案”(新京报连续报道)昨天下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姜军、张兆东构成绑架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和5年。
想一夜暴富 表兄弟预谋绑架
2015年10月30日,姜军、张兆东在连续多日驾车跟踪北京星河湾某女住户后,被女住户丈夫反跟踪。女住户丈夫利用早高峰拥堵路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将其撞停,并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查明,43岁的姜军和39岁的张兆东于2014年春节后预谋进行绑架,此后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购买机动车并窃取机动车号牌、购买锤子、手铐等作为犯罪工具。此外,两人还在通州区多次挖掘深坑,欲用于关押绑架对象。
2014年9月,二人在陕西西安府谷县将驾驶奔驰牌汽车的王先生(29岁,北京市人)作为绑架对象,并依据安装在该车上的GPS跟踪器追踪至北京市朝阳区星河湾小区。2015年10月,两人又将在星河湾小区居住的高女士(30岁,内蒙古自治区人)确定为绑架对象,此后将GPS跟踪器安装在其驾驶的宾利牌汽车上,直至被查获。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姜军、张兆东是表兄弟,两人原本一直在老家铁岭经营自己的小生意,并不缺钱花。因看了有关绑架的电视剧,想一夜暴富,于是花了一年时间计划、准备制造绑架大案。他们从2014年春节后开始,用一年时间挖坑、买刀,跟踪豪车。两人还曾默默记录陕西一个牌匾上的名人企业家的名字和公司,准备绑架他们。
两人互相配合 不分主犯从犯
经审理,法院认为姜军、张兆东构成绑架罪。关于被告人姜军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第一次跟踪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在被害人的奔驰车上安装、拆卸跟踪器的行为,属于选择犯罪目标,是犯罪预备的一部分,不属于犯罪中止,故被告人姜军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张兆东及其辩护人所提“张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互相配合,张兆东虽非犯意的提出者,但却系犯罪行为的共同参与实施者,在购买工具、挖掘藏匿人质的地点、安装跟踪器、实施跟踪等多个重要环节均积极参与,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姜军作为犯意的提出者及购买犯罪工具的出资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法院在对其量刑时有所体现。
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姜军、张兆东构成绑架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和5年。
■ 追访
法院:不鼓励绑架对象亲自抓“绑匪”
朝阳法院刑二庭法官孙蕾介绍,绑架罪量刑十年起,情节较轻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本案两名被告人自预谋绑架起就做了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除选择绑架对象外,还多次踩点、考察路线、购买凶器、安装跟踪器、挖掘藏匿人质的深坑、寻找拿取赎金的地点等,这些行为不仅反映出二被告人犯罪准备相当充分,而且还证明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大,一旦着手实施犯罪,将严重危害社会。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绑架犯罪中的情节较轻,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不过考虑到两被告人属于犯罪预备,结合两人当庭认罪、悔罪的态度,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官同时表示,罪犯的危险性不可预见,遇到危险应该首先报警,并不鼓励像高女士及其丈夫反跟踪,抓“绑匪”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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