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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园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将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推定过错责任”。
8月24日,由北京市延庆区政府成立的调查组最终认定,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中,游客未遵守规定,对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其实,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只是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责任认定,这意味着政府将不会依照《安全生产法》对野生动物园做出行政处罚,而野生动物园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将适用《侵权责任法》由司法机关认定。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外延包括哪些,和自然灾害、刑事案件、民事纠纷的边界在哪里,安全生产监督系统内部也有不少争议。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曾发过《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大致明确了“两个生产经营”的界定标准,即,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这将一些由不能预见自然灾害引发的伤亡排除在生产事故之外,但外延标准还是比较模糊的。
目前,“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标准,主要是考察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行业技术规范、经营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资质。从目前延庆区调查组公布的结果看,伤亡是由当事人擅自下车造成的。但是,“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认定,并不等同于野生动物园一定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但动物伤人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是一个“过错推定责任”,一旦发生动物伤害他人,动物园就被“推定”应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这种法律机制是为倒逼动物管理者尽到更严格的管理责任,毕竟人命关天。
所以,如果老虎伤人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动物园自证尽到了严格的管理职责;当然此案中,受害人有着严重过错,按“过失相抵原则”,也将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最终的民事责任如何划分,将由法院依证据、依法律做出裁量。
□季渚鸿(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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