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认定昌平区北邵洼村原村支书李华生构成贪污罪;赃款用于子女买房、个人挥霍及“花钱消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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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导演”他人承租,以8亩的拆迁土地骗取518万余元拆迁款。昌平区南邵镇北邵洼村原村支书李华生因贪污罪,日前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协助李华生诈骗的该村租户王显红,因同样罪名被法院判处缓刑。
受审村官称没意识到是诈骗
51岁的李华生初中文化。据指控,其于2013年至2014年间伙同王显红,采用伪造土地租赁合同、虚构经营事实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5185457元。据了解,王显红获利10万元,李华生则将剩下的钱给子女买房、个人挥霍及“花钱消灾”等。检方指控两人涉嫌合同诈骗罪。
法庭审理中,李华生辩解称,由于涉案土地原承租人拒绝缴纳土地租赁费,他才决定终止租赁土地的合同,并将土地转租给被告人王显红,其当时没有意识到自己实施的是诈骗行为。
其辩护人则认为,涉案合同经北邵洼村委会、南邵镇政府盖章确认,并非伪造,且王显红补缴了全部租赁费并进行了投资,这都证明涉案合同真实存在并且生效;李华生凭借真实存在的房产获取拆迁补偿款,并未虚构经营事实,因此请求法庭宣告李华生无罪。
另一被告人王显红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李华生提出让其承租涉案土地;她未对涉案土地进行过投资,拆迁与其无关。
法院“纠正”检方指控罪名
“检方指控二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有误,法院予以纠正”,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华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王显红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资金并非法占有,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法院进一步说明,鉴于诈骗行为显然是利用了李华生的职务便利,符合法律关于贪污罪构成,因此应该认定李华生与王显红均构成贪污罪。
法院认为,李华生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王显红则属于从犯。法院结合两人认罪态度等情节,一审判处李华生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判处王显红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 追访
李华生如何骗取拆迁款?
根据李华生的供述,他骗取拆迁款的过程共分为5步:
1.变更待拆土地承租权
2007年,北邵洼村南的8亩土地被确定征用拆迁,该地块2008年被村民张某承租,其与村委会以五年为合同周期。“但张某一直没有向村委会交钱。”李华生表示,作为村支书,自己有权将土地的承租权变更。
2.自掏租金找人假承租
李华生将土地变更给曾在村里做过酒生意的王显红。一来王显红曾表示想承租村里土地,二来,作为外地来京打工女孩,她应该不会“忤逆”自己。李华生说明缘由并承诺给王显红“好处”后,王以每亩地2000元的价格转租该地,共交给村里4万元。实际上,这些租金也全是李华生自己缴纳的。
此外,王显红租地合同签订于2013年,但落款却是2007年。“想体现她交的租金多,时间也早,这样可以‘挤掉’张某的租地合同,也比较有说服力。”该份合同经过镇政府审核,并加盖了公章。
3.找被拆迁人转租房屋
根据检方证据,该地拆迁能获补偿的,一是土地上的建筑物;二是有生产经营活动,因拆迁停产停业。李华生在变更土地承租权前,就找到村民陈某(化名)在该地盖了100多平米的建筑物和房屋,后经评估价值190余万。领取补偿款前,陈某按李的意思将其转租给王显红。李还为该块地找了一份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以证明存在生产经营活动。
4.盖村章提供租地证明
“书记主任一碰头,不开两委会,谁交钱多,谁有信誉,就把地租给谁!”李华生在法庭上说,村里土地承包这样的事情,都是村书记、主任一句话的事儿。当年张某租地时,自己任村主任,村章就在他手里管着。任村支书后,只要和村委会打个招呼,租地的村章就能盖上。
5.现场亲证土地承租者
根据拆迁流程,在领取拆迁补偿款前,村委会先要向铭嘉房地产公司提供与村民承租土地的合同证明。随后,铭嘉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找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李华生说,事发当天王显红有事无法到达现场,于是他本人到现场证明该地属于王显红承租,“在这过程中,王显红就是签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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