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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村民为母办寿宴被罚650元

摆13桌宴席,一桌罚50元,现罚款已退回;村民称村规仅为口头约定;律师指村组织无罚款权限

2016年08月26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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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仁成提供的罚款单显示,650元罚金的名目是,违规办寿宴认识费。受访者供图

  捏着一沓“回头钱”,曹仁成还是“觉得有些恍惚”。

  他是四川宣汉县南坝镇龙湾村的农民。今年8月10日,由于替母亲操持了一场寿宴,曹仁成遭到了村委会的罚款处理。龙湾村村委会的处罚依据是,当地的“村规民约”——村中老人逢80岁或90岁才可操办宴席。而曹仁成的母亲,今年87岁,并不在“许可范围”内。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争议。昨日下午,曹仁成告诉新京报记者,村里已打发人将650元交还到自己手中。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尽管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对村民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由于村组织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因此没有行政执法权,也就是说,并不具备罚款的权力。

  事件

  不成文的“村规”

  曹仁成没想到,中午刚摆完酒席,下午村里的“罚款电话”就来了。

  今年8月10日,他在南坝镇上一家酒店,为87岁的老母亲办了场宴席。一百多位参加的宾客中,除了亲戚朋友,大部分是乡邻。“排场并不大,标准也不高,共13桌,花了不到3000元。”曹仁成说。

  宴席结束后,他前脚回到家,后脚就接到了村主任曹一伦的电话。曹仁成回忆,村主任在电话中称,由于“违规办酒”违反村规民约,因此要对其罚款,标准为每桌50元。

  村长所说的“村规”,指的是村里曾经通过村民大会,统一宣布的一条规则:村中老人逢80岁或90岁才可操办宴席,否则将会被处罚。龙湾村多名村民证实,的确有这么一条规定,但并未明确如何处罚,也并未落到纸上。

  “我只是个普通农民,只因给老母亲办了一次寿宴,就被罚款。”曹仁成说,尽管掏了这笔钱,依然觉得“有些憋屈”。

  他提供的一张罚单中显示,今年8月12日,650元的罚金以现金形式,转入了南坝镇龙湾村村民委员会的对公账户中。而这笔“罚款”的名目,则被标注为“违规办寿宴认识费”。

  南坝镇纪委曾表示,这笔“认识费”,直接转入村集体收入账目,用于村里的公共性支出。

  回应

  为遏制“频繁吃请”

  当地为什么会定这样一条“村规”?在接受四川当地媒体采访时,南坝镇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解释称,近些年来,当地居民办宴席请客的风气日盛,甚至出现“一位老人过寿,三个儿子操办三次寿宴”的现象,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为制止办宴席的风气,当地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参照了对党员和干部办酒席的规定。比如,家里子女结婚、老人去世时可以办宴席;老人在80岁和90岁时可以办酒席。符合要求的住户,须先向当地村委和社区写申请备案,且数量不得超过40桌。

  龙湾村一位村民证实,村里的人情往来,动辄一两百元,频繁的宴请,给部分村民在经济上造成压力。

  此前,达州当地媒体曾报道,龙湾村民曹某,不仅为儿子举办升学宴,还替母亲操办寿宴,“加重了相邻群众经济负担和乘车安全隐患,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曹仁成承认,报道中的“曹某”,就是自己。他表示,在母亲的寿宴上,自己共收取了超过万元的礼金。

  尽管收了不少礼金,但曹仁成看来,自己并非党员干部,宴请的也大多是亲朋乡邻,用这样的标准要求自己,有些苛刻。

  8月24日晚,南坝镇政府通报称,决定“责成龙湾村村委会将650元认识费悉数退还当事人;同时,对曹仁成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外,南坝镇政府将会同民政、法制等部门,“指导各村认真制定并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宴席之风,树立文明节俭的新风尚。”

  ■ 追问

  村规是否有强制约束力?

  专家称,一定程度上对村民有约束力,但侵犯村民权利的条款无效

  村规民约,指的是村民群众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等而制定的,用以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村规民约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制定。因此,只要不与现行法律冲突,不侵犯村民权益,在得到村民会议的认可并通过后,在一定程度上,对村民是有强制约束力的。

  不过,“合法性”是村规民约的基本要求。“如果村规民约中含有侵犯村民权利的条款,即使已通过村民会议的多数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在“龙湾村村民违规办酒席被罚款”事件中,该村的村规民约不仅规则不清,且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了“办寿宴被罚款”这种显然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的案例,因此,这样的村规是违规在先,村民并不需要照搬执行。

  村组织是否有权罚款?

  专家称,村委会并非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执法权,更无罚款权

  朱巍介绍,尽管曹仁成被罚的具体条目为“违规办寿宴认识费”,但这并不能改变其罚金的本质。而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本身并非国家行政机关,也就没有行政执法权,更没有罚款权。也就是说,村委会这一做法,本身并不合法。

  对村民具有普遍约束力、被称之为“不是法律的法律”的村规民约,应该由谁来监管?朱巍称,村规民约是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行为约定,由村民自行制定和遵守,对于与法律相违背,或者不符合相关程序的,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宣汉县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也表示,这类村规民约,一般由村民会议集体通过,很多没有成文的条款,其收效往往高度依赖于村委会的“权威”或村民的“自觉”,民政部门对此仅有指导职能,在日常也就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

  ■ 相关新闻

  四川富顺“村规民约”:子女不孝“大喇叭”通报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各地频发因村规民约而致争议的事件。

  早在2014年,为解决村里出现的小偷小摸、不孝敬父母等有违道德、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四川省富顺县童寺镇凰凤村村委会制定了一份村规民约,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凰凤村的村规民约共有24条,包括社会治安、消防安全、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五大方面的内容。对违反规定者,尚未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轻者批评教育;而对于“不孝敬父母”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给予100元到500元处罚,同时利用村公示栏和“大喇叭”进行通报批评。

  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村支书张义平表示,用大喇叭曝光“不孝子女”,是村民商量决定,并一致同意的办法,只要不违反法律,村里将一直坚持下去。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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