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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文书不上网,窥探隐私者还是散了吧

2016年08月3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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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说法

  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必然面临多种权利的冲突。离婚案件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中国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全面铺开至今已有近3年时间,如今迎来了“大修”。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5类司法裁判文书不得上网,其中就包括: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

  此外,还规定,对于不公开的裁判文书,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的理由。

  有人戏称:“王宝强的离婚判决,将不会上网公示,太遗憾!”其实,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必然面临多种权利的冲突。这涉及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公众知情权与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权之间的平衡,的确要细心拿捏。

  2013年11月,全国统一的司法裁判文书公布平台正式亮相,平台一开始就明确“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不上网的要办理审批手续”。这一平台让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置于全民的围观之下,这为公众监督审判工作提供了畅通的渠道。这一技术变革也成为“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撬棒。

  不可否认的是,近三年以来,中国司法公开的成绩斐然。但是,司法裁判文书全面上网也带来了新问题。比如,就有当事人要求撤下自己的离婚判决书,因为失败婚姻的信息(虽然有“匿名处理”,但是很容易被熟人识破的)在网上公开后,邻里皆知,严重影响了自己和年幼孩子的日常生活。还有当事人表示,自己打的劳动官司虽然赢了,但是因为判决书的公开,自己反而不好找工作了。

  其实,从制度一开始,司法机关就考虑到隐私权保护问题。这次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三年前的规定相比,差别主要在于:原规定要求婚姻家庭案的判决应该上网,但必须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而这次则是明确规定离婚案件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这次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而对于公众知情权进行了适当的抑制。应该看到,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是明确“判决公开”的原则,这也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但是“判决公开”与直接放到在人人可以轻易检索获取、复制的电子平台,无论从影响范围、可获得性来说,都有很大的差别。

  行政法有所谓“比例原则”,行政手段强烈程度应该与行政目的成“比例”,以实现“最小伤害”。同时,判决书上网也当有“比例原则”,对于那些关乎社会正义、国计民生的判决,的确应该强化其“可获得性”,方便公民了解、监督;但对于离婚诉讼等更多涉及公民私权,特别是隐私权的,未必需要如此强化“公开性”。

  从另一个方面说,“判决公开”也是在实施法治的引导、教育功能,对于违法、背约、侵权方的行为公开揭示,有利于鞭策责任人在今后的行为中遵守法律。但离婚诉讼中很多涉及夫妻之间的情感恩怨,未必有这么多的法治教育意义,不适当的披露反而沦为“偷窥门”。

  总之,中国司法裁判上网在2013年迈出那个历史性的一大步之后,结合近年发现的新问题,对于涉及离婚等隐私案件,在公开性上做一定“收缩”,也属正常。希望大家摆正心态,把判决书上网当作中国法治进步的标杆,指望窥私、“扒八卦”的还是散了吧!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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