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文明确5种情形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已在网上公布的法院应及时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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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自2013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已超过2000万篇。昨日,最高法发文明确了多种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其中包括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
未成年人犯罪等裁判文书不公开
最高法昨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按照《规定》,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以及法院认为不宜公布的其他情形。
对于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上述5种不予公开情形的,法院应当及时撤回。
生效裁判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上网
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此次修订除确实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规定》列举了法院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类型,其中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等。此外还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 释疑
文书公开是否会泄露隐私?
通讯、住址等信息会删除;特殊案件类型当事人将隐名
裁判文书都上网了,怎么保障被公布的个人信息不会给诉讼参与人带来麻烦?
最高法审管办主任李亮表示,考虑到这个问题,裁判文书公开还会采用隐名处理的方式,就是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通过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裁判文书公开时都要做隐名处理。
还有一个安排是删除有关信息,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对文书当中的有关信息进行删除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包括对自然人的通讯方式、家庭住址、具体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要删去相关信息。对法人及其他组织,要删去相关具体财产信息及商业秘密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同时对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当中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也要删去相关内容后予以发布。
上网文书如出错怎么处理?
如存笔误应单独作出修正裁定,与原裁判文书形成关联
数据显示,到2016年8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了20亿次。如此大规模的文书公开和访问量,一旦出现了错误要怎么补救?
记者注意到,人民法院网就曾有基层法官刊文,谈到裁判文书格式涉及的一些问题,比如标点出错、裁判文书尾部落款格式错误、文书中数字金额格式错误等。
曾有媒体报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长沙中院的一份判决书累计出现几十处错别字。
针对类似这种情况,最高法审管办主任李亮回复称,如果承办人、办案法官在公布裁判文书后发现文书存在笔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单独作出一份修正笔误的裁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并与原裁判文书形成关联。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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