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士荣被认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终审维持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1万元判决
|
■ “35餐企使用罂粟壳被查”追踪
今年1月21日,食药监总局对外通报了35家涉嫌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的餐饮服务单位,其中包括北京西便门内大街、生意火爆的“西便门美式炸鸡店”,即谢士荣炸鸡店(新京报2016年1月22日报道)。该店老板谢士荣归案后承认,他购入罂粟壳后加入调料包,用于腌制炸鸡用的鸡肉。
昨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西城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谢士荣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后,谢士荣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被市二中院驳回。
炸鸡成品被检出“毒品”成分
2016年1月21日,食药监总局对外通报了35家涉嫌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的餐饮服务单位。其中,北京西城区谢士荣炸鸡店“榜上有名”。
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谢士荣炸鸡店进行抽检后,鉴定出谢士荣炸鸡店内销售的炸鸡成品以及腌制的生鸡、腌制料、炸鸡用油均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
1月22日,这家炸鸡店老板谢士荣被警方控制,后被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西城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谢士荣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谢士荣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二审认定谢士荣“主观恶性大”
“不知道购买的调料中有罂粟壳,也不知道何时将罂粟壳作为调料使用。”宣判后,谢士荣不服上诉,据此作为上诉理由,他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应对其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其辩护人认为,谢士荣没有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牟利的主观故意,其向腌制材料中添加罂粟壳的时间跨度短、数量微、获利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不合格后积极整改,且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市二中院二审认为,谢士荣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及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均供述自己明知购买的调料中有罂粟壳,且对人体有害,仍将其作为调料,对鸡肉进行腌制,制成成品予以出售,另有检验鉴定结果佐证,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而对于其辩护人意见,市二中院认为,在一审时已经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也并未发现对其可再次从轻处罚的情节,谢士荣明知购买的调料中有罂粟壳,并作为调料使用,说明其主观恶性大,不能再次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综上,市二中院驳回谢士荣上诉,维持原判。
■ 案情
每隔十天半月 调料包加罂粟壳
西城检察院介绍,自2012年7月至案发前,谢士荣在经营炸鸡店过程中,为了获取经济利润,在明知罂粟壳不能添加用于食品生产的情况下,仍从安徽老家购进罂粟壳。
在制作炸鸡前,需要先对鸡肉进行腌制,谢士荣将调料包放入60斤的卤水中煮沸,待卤水晾凉后再放入鸡肉进行腌制。整个腌制过程,看似并无问题,但调料包中,却被加入了罂粟壳。
谢士荣将罂粟壳作为调料腌制炸鸡后进行销售,从2015年3月到10月,日售炸鸡约100斤,炸鸡店每天纯利300多元。去年3月至10月销售量约10吨。经计算8个月获纯利6万余元。
谢士荣此前曾供述称,去年3月,他从安徽老家集贸市场的流动摊贩处购买了罂粟壳。此后,每隔十天半个月他都会在调料包里加入四分之一大小的罂粟壳。
“腌制鸡肉用的卤水大约1个月才会换一次。而使用罂粟壳腌制炸鸡后,炸鸡店的顾客明显比原来多,还出现了很多老顾客,销售形势大好。”谢士荣表示自己知道食用加入罂粟壳的食品会成瘾,但他认为少吃也许对人体健康没多大影响。
■ 回顾
顾客称“一天没吃到都会难受”
谢士荣炸鸡店被查出含有罂粟壳后,在网络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这家位于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的‘西便门美式炸鸡店’,承载了我五年来的大部分回忆,一天没有吃到都会难受,现在竟然发现有罂粟壳,我会不会已经上瘾,谁来给我们赔偿。”一名网友这样评论道。
在炸鸡店被查次日,新京报记者曾来这家炸鸡店实地探访,10平米左右的炸鸡店已经被贴上封条,显示为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
不时有顾客步行或开车到店门口,疑问道:“怎么关门了,怎么还不开业呢?”据炸鸡店附近商家介绍,老板确实姓谢,在这里租房经营,已经有10多年,5年前生意突然火爆,每天从早上9点经营到夜里12点,中饭和晚饭的饭点期间,排队的人一直从店门口排到街两边。
附近一家老板介绍,在西便门炸鸡店停业的一个月里,每天都有很多人前来购买,并且咨询什么时候开业。
“有一个老顾客,他女儿之前每天都要吃他们家炸鸡,家人隔几天就来,说女儿就要吃这家,买了别家的炸鸡,都说不是这个味,别是上瘾了。”这位老板说道。
■ 律师说法
罂粟壳食品吃“上瘾”顾客可索赔
长期吃罂粟壳食品上瘾的顾客,还能索赔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表示,顾客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请求店方赔偿自己遭受到的损失。
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