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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ST合金股权之争

在大股东资金来源、资产注入、董事会席位分配等诸多问题上,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互斥对方“说谎”

2016年09月05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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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合金现任大股东杨新红与*ST合金二股东共青城招银玖号的关联方招银叁号(二者都是千和资本参股企业)的纠纷正持续发酵。

  目前,大股东杨新红所持的全部*ST合金股份已被司法冻结;8月31日,*ST合金方面相关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招银叁号起诉杨新红的诉讼还在按程序进行当中。

  这被冻结的13.66%的股权收购资金来源则成了纠纷焦点问题,这也是招银叁号与杨新红纠纷的源头。*ST合金现任大股东杨新红出具的文件显示,收购资金来自于向招银叁号出售自己公司股权所得资金;而招银叁号提供的书面合同显示,招银叁号以15%的年化利率借款6.7亿元给杨新红;杨新红拿到这笔钱后,将用于收购*ST合金的股权。

  收购*ST合金13.66%股权资金来源的不同说法也最终反映在了双方在董事会席位约定中的不同说法。招银叁号一方表示,因收购资金来自于招银叁号借款,所以约定的是大股东杨新红只能获得1个席位——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也反映了这点;大股东杨新红一方认为,自己拿真金白银收购不可能只要求一个席位,双方约定的是大股东杨新红可得4个席位。

  围绕着*ST合金这一资本运作平台,*ST合金现任大股东杨新红与二股东及其关联方曾联手合作,如今又对簿公堂。双方到底安排了怎么样的交易结构?

  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新京报记者尝试将整个事件的始末进行复盘。

  1 谁主导了*ST合金购买口腔门诊?

  杨新红目前仍持有*ST合金13.66%股权,不过她在董事会中不占有席位,所持股权也已遭司法冻结

  在连续三年业绩亏损之后,上市公司*ST合金8月17日公布了一份非公开发行预案,筹划通过非公开发行收购一家名为“霄云口腔”的诊所。根据预案,公司拟向不超过十名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350万股,募资不超过3.6亿元。其中,2.75亿元将用来购买北京霄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100%股权。去年全年,霄云口腔净利润为173.65万元;今年一季度,净利润为155.41万元。

  预案出炉后,这起收购一度受到不少投资者的质疑,质疑的一大焦点在于:花2.75亿收购一家净利润仅百万级的口腔诊所,是否“买贵了”。

  8月31日,*ST合金相关人士在国贸附近告诉新京报记者,除了“霄云口腔”自身的设备、技术等实力之外,*ST合金也看重霄云口腔创始人在医疗行业具备的丰富经验和资源。该人士称,此次收购中包括业绩承诺等在内的具体信息,将待第二次董事会召开后进行公布。

  对于*ST合金目前正在筹备的非公开发行,8月25日,*ST合金大股东杨新红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对此事不太清楚”。

  大股东自陈对2.75亿的收购不知情,由此可见,大股东杨新红当前处境尴尬——其目前仍持有*ST合金13.66%股权,不过她不仅在董事会中不占有席位,所持股权也于近日遭到司法冻结。

  8月22日,*ST合金发布公告称,因“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招银叁号)与杨新红、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翰林”)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冻结了杨新红持有的*ST合金股份作为诉讼保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3.66%。冻结日期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

  从巨资买股进入*ST合金,到丧失对*ST合金的话事权,再到与曾经的合作伙伴对簿公堂。这一年里,杨新红与*ST合金发生了什么?

  2 大股东购买股权的资金实质是什么?

  借款还是股权转让资金,双方各有说法;“招银叁号”提供的证据显示,招银叁号以15%的年化利率借款6.7亿元给杨新红,以购买股权;杨新红方面认为,“借款”只是名义上的,双方都始终清楚6.7亿是“股权转让款”

  根据杨新红的代理律师陈若剑的描述,2015年2月,在“千和资本”的牵线搭桥下,有意将自己公司“乾坤翰林”借壳上市的杨新红,与*ST合金当时的大股东辽机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辽机集团将13.66%的股份转给了杨新红。与此同时,“千和资本”参股公司“招银玖号”也从辽机手中接过了12.31%的股份,成为*ST合金第二大股东。

  在一同进入*ST合金后,杨新红和当初的“媒人”千和资本双方很快由于各种原因“闹翻”。与此同时,围绕*ST合金股权交易背后的一系列协议也浮出水面。

  据了解,此次杨新红被司法冻结*ST合金13.66%的股权,与其当初购买该部分股权的资金存在渊源:杨新红从辽机手中买股的钱是哪来的?

  截至目前,根据双方各自的说法,同一事件呈现出了两种不同版本。

  按照千和资本旗下公司“招银叁号”(与*ST合金二股东招银玖号同属“千和资本”的参股企业)的表述,在将杨新红主要资产“乾坤翰林”注入*ST合金这一前提下,2015年4月,招银叁号以15%的年化利率借款6.7亿元给杨新红,并签订《借款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根据约定,杨新红拿到这笔钱后,将用于收购上市公司*ST合金的股权;而杨新红以此所获的该部分(即13.66%)*ST合金股权,则反过来作为借款的质押。

  而按照杨新红方面的表述,2015年2月,招银叁号用7亿元购买了乾坤翰林30%的股权。为了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双方在招银叁号的建议下,签订了《借款合同》,将7亿元中的6.7亿以“借款”的名义“借给”杨新红,仅把剩余3000万算作“股权转让款”。

  据*ST合金近日一份公告里的表述,杨新红在2015年4月30日把自己手中全部13.66%的*ST合金股份质押给招银叁号。双方还约定,在特定条件满足的时候,签订《债务豁免协议》,并解除相应的担保措施。

  换句话说,《借款合同》确实存在,杨新红也确实与招银叁号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但双方对于这场交易“真实意思”的理解则大相径庭:杨新红认为钱是出售乾坤翰林股权所得,招银叁号则坚称钱是“借给”杨新红的。

  已知信息显示,2015年4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对这一交易进行了一些补充说明。杨新红方面向新京报记者提供了当时的《备忘录》,其中明确:“本次交易的实质为招银叁号以7亿元对价受让杨新红持有的20%乾坤翰林股权(先行受让30%,待2015年审计报告出具后根据本备忘录……业绩对赌约定进行调整)”,而这场交易的出发点则被表述为“以期乾坤翰林成功上市后获得投资收益”。

  备忘录中还明确:为了各方更合理、快速地完成交易,上述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安排为:3000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给杨新红;6.7亿元依据两个借款合同支付给杨新红。据了解,两个借款合同分别为4.7亿元和2亿元。

  备忘录显示,基于杨新红此时已被质押的股权,双方还约定,假如2016年9月30日前,乾坤翰林未能被注入*ST合金,杨新红就要以其持有的*ST合金5260万股(即全部13.66%股权)作为对价,回购招银叁号持有的乾坤翰林全部股权。简单来说就是,如若今年9月30日之前乾坤翰林资产未能如期被装进*ST合金,那么杨新红就要把13.66%的*ST合金股权给招银叁号,招银叁号则把乾坤翰林30%的股权退还给杨新红。

  根据《备忘录》对“交易实质”的明确,杨新红方面认为,所谓“借款”只是名义上的,事实上双方都始终清楚6.7亿是“股权转让款”,因此借款和股票质押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8月31日*ST合金方面强调,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且招银叁号同样以《备忘录》为据,要求兑现上述股权回购约定。

  3 大股东因何无缘董事会?

  杨新红方面表示,双方曾约定过,作为大股东的杨新红在董事会可拥有4个席位;*ST合金表示,杨收购*ST合金股权的钱来自借款,不能主导董事会

  从公开信息来看,在成为合金大股东的一年多时间里,杨新红在董事会中始终不具备话语权。

  按照杨新红方面的说法,在与招银叁号合作之初,双方曾约定过,杨新红进入*ST合金后,其作为大股东在董事会可拥有4个席位。而这无疑将充分保证其作为大股东对*ST合金的“话事权”。8月31日,*ST合金董秘夏琼琼和公司董事张姓董事均否认了此事。张姓董事表示,根据《备忘录》细则,杨新红在*ST合金有且只能有一个董事席位,招银叁号从未承诺过给杨新红4个董事席位。

  备忘录显示,在“收购合金投资股份交割完成后,由杨新红委派1名董事,其他董事由招银叁号委派”。

  至于为何备忘录约定成为*ST合金大股东的杨新红只能有一个董事席位,按照张姓董事的表述,这是因为杨新红收购*ST合金股权的钱来源于向招银叁号的借款,并非自有资金,因此在乾坤翰林资产正式装进*ST合金之前,杨新红不具备在董事会的实际主导地位。

  “北京仲裁委的仲裁结果已经很明确了,杨新红买*ST合金股权的钱不是借款,而是转让股权所得的自有资金。”9月1日杨新红的代理律师陈若剑告诉记者,杨新红拿自己的真金白银得到了第一大股东的位置,“不可能傻到只要求一个董事席位,而让第二大股东控制9个董事席位中的7个”。陈若剑认为,这一逻辑简单明了,双方是确实存在关于“4个董事席位”的约定的。

  公开信息来看,关于“董事会席位”的分歧,正是双方正式决裂的转折点。2015年4月,成为合金大股东的杨新红被选入董事会。根据陈若剑的说法,此时,杨新红因不满自己仅有一个席位而拒绝进入董事会,在“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自己被“强行”选进董事会,不仅如此,杨新红希望委托专业人士替自己担任董事的要求也遭拒绝。

  同年8月,杨新红因两度缺席董事会会议遭到罢免。

  4 仲裁到底为什么被驳回?

  对于招银叁号提起的仲裁为何被驳回?杨新红方提供的相关文字证据显示,因仲裁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ST合金董秘则称,是由于“管辖权因素”

  在双方的纠纷过程中,一份来自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被杨新红方面视作一项至关重要的佐证。

  根据杨新红方面代理律师的介绍,因董事会席位分歧,双方“分裂”后,2015年8月7日,北京市仲裁委受理了招银叁号提起的两个仲裁案件。依照前文所述的两个借款合同,招银叁号要求裁决杨新红偿还两份合同所对应的2亿元和4.7亿元借款及因之产生的利息。

  2015年8月26日,*ST合金公告称,因招银叁号与杨新红的借款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了杨新红持有的*ST合金股份,以此作为财产保全——依据杨新红律师陈若剑的说法,这是招银叁号提起仲裁后的配套措施,这也是杨新红成为大股东以来,其股份遭到的第一次司法冻结。

  据陈若剑介绍,2016年7月份,北京市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即“招银叁号”关于2亿元借款合同的仲裁请求,原因是在这起2亿元借款合同的仲裁过程中,仲裁委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接着,招银叁号主动撤销了关于另一份4.7亿元借款合同的仲裁申请。对于这次仲裁,*ST合金并未进行公告披露。

  8月31日,*ST合金董秘夏琼琼和公司董事张姓董事告诉新京报记者,关于前述仲裁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并非仲裁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而是由于“管辖权因素”,即北京市仲裁委认为,该案应属仲裁发起方招银叁号所在的江西当地管辖。*ST合金高管信息显示,张姓董事目前为公司董事,同时其也是“千和资本”总裁。

  针对对方的这一说法,9月1日,杨新红的代理律师陈若剑进行了反驳。他告诉记者,对方用“管辖权”来解释仲裁被驳回的原因,是在“信口雌黄”。其还提供了相关文字证据,用以佐证2016年7月份北京仲裁委驳回招银叁号仲裁申请的原因确为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而不是对方所称的“管辖权因素”。

  夏琼琼9月2日再次回应上述说法称,仲裁书通篇都没有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只是认为借款合同作为双方所签订的一揽子合同中的其中一项,不能作为单独的合同被独立执行。另外夏琼琼还表示,虽然仲裁书中并未明确提到管辖权,但该案的管辖地确实应属于江西而非北京。

  2016年8月17日,*ST合金公告称,杨新红所持有的*ST合金股权已经解除了司法冻结。陈若剑称,解除股权冻结的依据,正是招银叁号提出的仲裁被驳回。

  就在股权解冻仅仅5天后,2016年8月22日,杨新红刚刚解冻不久的股份再次遭到司法冻结。原因是招银叁号再次依据《备忘录》中约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备忘录约定,如果乾坤翰林不能在9月30日之前注入*ST合金,杨新红就要以其持有的*ST合金5260万股(即全部13.66%股权)作为对价,回购招银叁号持有的乾坤翰林全部股权。

  5 乾坤翰林是否会注入上市公司?

  历时16个月乾坤翰林仍未注入;大股东方称,*ST合金从未向监管部门提交资产注入申请;*ST合金称,乾坤翰林资产并不优良,且身负不少外债

  目前,距离约定的大股东资产注入时限仅剩不足一个月。从以“资产注入”为前提的合作正式达成,到双方“闹掰”,再到两度对簿公堂。在这长达16个月的时间里,大股东的资产乾坤翰林为何迟迟未能注入*ST合金呢?

  *ST合金董事张姓董事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双方合作之初,招银叁号也全力支持并推进乾坤翰林的资产注入,并帮助其梳理相关资料。但是,在双方正式达成协议后不久,逐渐发现乾坤翰林这块资产并不像其表面看上去那么优良,且身负不少外债。鉴于这一因素,认为乾坤翰林已经不再适宜被注入*ST合金。

  那时,杨新红也因董事席位的事情,正对*ST合金及相关董事进行各种交涉和举报,双方关系恶化。

  9月1日,杨新红代理律师陈若剑告诉记者,早在杨新红与招银叁号正式签订协议的几个月前,对方就已经对乾坤翰林的资产状况、财务报表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过尽职调查,该次尽职调查大约长达8个月,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等最终都对公司进行尽调的各方出具的报告均显示满意。“合作过程中,杨新红没有收到过任何对方关于公司财务问题所提出的异议”。陈若剑认为,对方现在以乾坤翰林财务状况为由解释未能注入*ST合金的原因,与事实不符。

  陈若剑称,自杨新红成为*ST合金大股东,招银玖号成为二股东并主导董事会之后,从未向监管部门提交过关于乾坤翰林资产注入的申请。对此,*ST合金董秘夏琼琼的解释是,在正式资产注入之前,*ST合金需要对标的公司进行一系列的梳理工作,而公司不可能长期停牌来进行这些工作。

  □新京报记者 张泉薇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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