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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辅警执法权是削足适履

2016年09月08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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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据报道,近日,《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意见,拟赋予辅警执法权,并明确其招聘考核制度。

  临聘人员参与行政执法为社会所诟病,而在公安系统尤为常见。辅警执法权的矛盾,既是公共管理“事”与“权”之间的冲突,也显露了人事编制制度的弊端。辅警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怪象,再赋予其执法权,是否合理?

  通过立法赋权的方式,本身就是本末倒置、削足适履的做法。且不说赋予辅警原本只有正式警察才能履行的六项职能,本身就是对上位法律的变通,比如辅警执法有违《人民警察法》与《立法法》等上位法,单纯就形式而言,这也更像是权力的“二次分包”,有违行政执法权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对辅警赋予执法权,的确在一定程度能解决眼下“管事的没有权,有权的又管不了”矛盾的无奈,但辅警执法合法化或将固化警察队伍的等级化。

  赋予辅警执法权不是好选择,加强警务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本还得改革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一方面,警察队伍的编制应与城市规模、人口数量相适应,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应加强警察的岗位管理,严格控制行政、后勤的比例,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警察从业管理与执法业务的比例及年限。若如此,则完全没必要赋予辅警执法权。

  □房清江(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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