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
“只收老板钱”式的贪官受贿,不可能是什么“劫富不劫贫”,只能是既“济富”又“劫贫”。
据报道,去年,广东潮州市纪委查处了潮州市湘桥区委原副书记、区长陈鹏严重违纪案。在纪律审查期间,他写下10份悔过书,文中多次出现“穷人的钱不能收,老板的钱收一点也无所谓”,“劫富不劫贫”,“不收钱是不近人情”等思想,并始终认为“自己本质是不坏的”。
尽管,在许多贪官充斥着各种陈词滥调的所谓“悔过”书中,类似“不收钱是不近人情”这样的辩护词,其实早已并不让人感到新鲜,但陈鹏拿所谓“劫富不劫贫”说事的雷人受贿逻辑,仍令人哭笑不得。
很明显,作为以“权钱交易”为本质的行贿受贿,对于贪官来说,不仅止于“收钱”而已,接下来必不可少的环节还包括:贪官必须为行贿者牟取利益;而对于行贿者来说,其之所以心甘情愿地给贪官送钱,无非还是希望以此买通贪官手中权力,并牟取丰厚的利益回报。而在现实中,这种送钱行贿的收益回报率,无疑又是十分惊人的,如据学者任建明研究显示,“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这种背景下,贪官“收老板的钱”显然不仅不可能产生任何“劫富”效果,且势必产生一种“济富”效应。
而进一步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审视,这种贪官受贿行为,除了根本不可能“劫富”,只会帮助老板们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之外,事实上还会给整个社会公益、国家利益造成更为惊人的损失。如据此前媒体报道,安徽省淮南市原市长曹勇,受贿2147万余元,而其滥权导致的国家损失却高达15亿……这些由于贪官受贿滥权导致的社会公益、国家利益损失,归根结底,也是包括穷人在内的所有国民的财富损失,那么这种“只收老板钱”式的贪官受贿,同样不可能是什么“劫富不劫贫”,而只能是既“济富”又“劫贫”。
明明是既“济富”又“劫贫”,却大言不惭什么“劫富不劫贫”,如此巧舌如簧的贪官自辩逻辑,显然比一般的“强盗逻辑”更加不堪。
□张贵峰(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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