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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部地方法“过时”拟废止

包括博物馆条例、产品质量监管条例等;同时拟修改29项地方法,涉及见义勇为、私企落户指标等内容

2016年09月1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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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时一年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完成了法规清理工作,原有143部有效法规中,拟废止10项“过时”、不适用的地方法,涉及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同时,拟修改见义勇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等29项地方法规,该议案已于昨日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

  废止法律

  半数拟废止地方法已按上位法执行

  2015年6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对北京市现行有效法规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对2008年1月1日之前制定且此后未进行过全面修订的法规进行适应性评估。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李小娟昨日介绍,此次清理地方法,是考虑到北京现行法规形成于中国改革和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早期制定的部分法规存在着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以及法规之间不协调的问题。

  数据统计显示,截止到2015年6月,北京现行有效法规为143部。其中,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涉及89部,涉及行政审批事项400余项;法规适应性评估涉及98部,为2008年1月1日前制定且在此后未进行过全面修订的法规。

  因此,李小娟表示,对早期制定法规的适应性进行评估,对存在一定问题的法规做出修改和废止安排,就显得十分必要。

  经过一年多的清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昨日将清理情况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李小娟介绍,此次拟废止10部法规,属于制定时间较早,法规所调整的对象和所设定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实际已不再适用,或者其内容已经全部被之后出台的上位法或本市地方性法规所吸收、涵盖的法规项目。

  记者梳理发现,其中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北京市博物馆条例》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5部地方法,涉及的相关工作已经按上位法执行。

  《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则是因为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议废止。

  还有一部《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是因为条例实施后,电力行政部门没有依据条例对窃电行为进行查处的案例。考虑到条例实施的现实情况,建议废止。

  修改法律

  29部法律“打包”统一修改

  李小娟介绍,除了废止的十部地方法,有29部法规涉及修改,需要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北京市已经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部分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的个别条款,进行简易修改。

  记者梳理发现,这29部拟修改的法规,涉及见义勇为、殡葬服务、落户政策等多个方面。李小娟说,由于此次需要进行简易修改的法规较多,所以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清理的做法,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统一作出修改决定处理。涉及修改的,主要涉及三种情况。

  其一是法规制定时间早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作了修改,造成法规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例如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所以此次拟删除《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有关劳动教养内容。

  还有部分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被国务院或市政府取消、下放或调整。例如《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清真食品网点撤销、合并或改变服务方向审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中,规定的胎儿性别鉴定审批等事项国家或北京市已取消,或已对相关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此外,还有法规所规定的个别条款因政策调整或存在明显不适应情况,需要删除或修改。例如《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规定的鼓励举办劳动密集型私营企业内容,与当前疏解非首都功能形势不适应,建议删去相关内容。

  北京将废止法规名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条例》

  ●《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条例》

  ■ 看点

  拟取消“私企负责人可落户”

  根据《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中鼓励举办劳动密集型私营企业的内容,已与当前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形势明显不适应,修改后变为“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社区服务”。

  而该条例中还规定,长期在北京经营并有较大贡献的私营企业的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的限制,这与北京市按国务院规定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制度不一致,所以此次修改建议删去相关内容。

  见义勇为称号拟市政府授予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由于此前北京已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包括区级政府不再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对见义勇为人员中获得荣誉称号的不再予以物质奖励(北京市已于2013年起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统一的奖励标准,奖励金大幅度提高),所以此次修改为,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区政府推荐,由市政府决定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见义勇为人员按相关规定,享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待遇。

  ■ 其他立法

  学校开放体育场拟由政府买保险

  昨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审议,其中明确区政府应当为开放体育设施的中小学校办理责任保险、提供经费支持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德林说,考虑到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中,对学校开放已有原则规定,所以应当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做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明确协调开放的主体、内容和相关支持保障措施等。

  因此,在规定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外,还明确规定公办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由区政府统一负责,区政府应当为开放体育设施的中小学校办理责任保险提供经费支持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同时,此次修改稿中,还规定辖区内体育设施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中小学校向周边群众性体育组织开放全部或部分校内体育设施,并将对外开放公办中小学校、开放设施或项目、开放时间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布。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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