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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翁出租屋内身亡 房主诉租户索赔被驳

吸烟引发火灾遇难;法院认同房屋价值贬损,但诉讼前已协议赔偿

2016年09月20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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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房主黄女士将房子租给张女士,没想到张女士84岁的父亲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黄女士以自家房屋因此成为“凶宅”为由,起诉张女士赔偿20万元,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一审驳回了黄女士的起诉请求。

  租户

  “凶宅”损失于法无据

  原告黄女士诉称,她与张女士于2014年7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一套两居室租赁给被告居住,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达成一致,张女士短期不定期租赁该房屋。2016年2月6日下午,该两居室发生火灾,建筑及室内物品被不同程度烧毁,张女士84岁的老父亲被烧身亡,事后经查起火原因系卧床吸烟所致。

  黄女士认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当屋内发生非正常人员死亡时,该处会被称为“凶宅”,影响房屋交易、自住,火灾后她咨询多家房屋中介机构,均被告知“凶宅”挂牌比普通房屋价值低10%至30%。此事不仅造成房屋价值贬损,也让她与家人心里别扭,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20万元。

  “凶宅是迷信的说法,无相关法律定义,原告没有中介机构认定其房屋系凶宅的证据”,就此张女士表示,原告将该房屋在链家等房屋中介网上挂牌出售,其挂牌价比该小区普通二手房均价还要高,所以房屋不存在原告所称贬值一说。

  张女士称,事发后,她已经对黄女士进行了赔偿,其中特别支付了20000元“精神抚慰金”,双方还约定不再承担对方任何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

  房屋价值贬损已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女士之父瘫痪在床,有吸烟习惯,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在明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于其父独处期间在其活动范围内放置香烟、打火机,在使用租赁物期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房屋内因火灾引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具有重大过失。

  涉诉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对房屋结构本身不构成损害,但基于一般人对死亡的恐惧和忌讳心理,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加重居住人的心理负担,对涉诉房屋在使用效用造成一定的障碍,给房屋交易带来一定的价格贬损因素,并最终影响涉诉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交易价格。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承租房屋期间,对房屋保管不善导致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构成对原告财产权利上的侵害,被告应当就房屋的价值贬损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已经通过协议解决完毕,因此驳回了黄女士的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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