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一些企业反映,有不法分子冒充新京报社的经营人员,以新京报的名义寻求企业合作,承诺在新京报“上市公司专版”对企业进行宣传,骗取“宣传费用”;或以不报道企业负面新闻为条件要挟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骗取“合作费用”。对上述不法行为,本报严正声明如下:
一、新京报严格实施采编与经营分开,杜绝“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本报“上市公司周刊”从未与企业开展过上述合作。
二、不法分子冒用新京报名义骗取企业费用,已涉嫌刑事犯罪,并严重侵犯新京报社的合法权益,本报已向公安机关举报,将严厉追究不法分子的法律责任。
三、提醒广大企业提高防范意识,对不法分子冒用新京报名义开展媒体合作的行为,请及时向我们提供线索信息并核实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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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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