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
福州“公务的士”不仅无形中滋长出新的公务员特权,也有违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的规定,不合理、不合法。
据央广报道,日前,福州公交出租车公司首批投入的100辆“公务的士”,将针对各用车单位不同需求,提供实时用车、会务或中长途用车、定点保障这三种服务方式。而除了提供公务用车定制服务,“公务的士”还可为公务员家庭用车提供服务,但乘车人员必须要出示公务员证件,才可以搭车。因私个人出行的公务员可享受8折优惠,上车前,需要拿出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在“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的公车改革背景下,政府公务人员希望通过出租车市场获得便捷的定制服务,公交出租车公司从这一新兴市场分一杯羹,符合市场交易规律。但当这样一种公务用车定制服务以“公务员专用”的“公务的士”形式出现,其合理合法性又值得推敲。
在现实中,没有专用公务车而需要通过出租车满足出行需求的,远不止政府公务员这一行业,各行各业人员,同样有这方面需求。这种背景下,如果设置“公务的士”是合理必须的,那其他行业是否同样也应设置相应的“××专用的士”?如此一来, 充斥各种“专供”“特供”的市场服务秩序,究竟是真正公平的市场服务,还是一种异化的特权服务?出租车的普遍服务属性又如何体现?
进一步从法律角度审视,设置所谓“公务的士”,也是一种存在明显违法嫌疑的做法。众所周知,无论传统的巡游出租车,还是新兴的网约车,出租车在提供服务时“挑客”、“拒载”,都是一种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如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这种背景下,福州公交出租车公司设置“公务的士”,强调“必须要出示公务员证件,才可以搭车”,事实上已明显涉嫌“拒载”违法。
也需追问的是,“公务的士”这一出行产品,为什么是由福州公交出租车公司这样的国企推出?如此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的产品,如果不能实现盈利,实质上,还是由公众为当地的公务员出行买单,等于在车补之上再加一笔补贴。
□张贵峰(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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