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试点开始,本市个人出租房屋仍然可以选择综合征收率方式或者分税种方式缴纳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税款,综合征收率与营改增前保持一致。
采用综合征收率方式
针对个人出租房屋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出租住房,一类是个人出租非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可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应纳的税款等于含税销售额乘以5%。如果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是5000元,承担的税款为5000乘以5%,为250元。
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在选择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的情况下,两档综合征收率保持不变,而在适用综合征收率的月租金收入临界点上较前有所变化。营改增后,计算税金的月租金临界点为31500元。即月租金在31500元(含)以下的适用7%的综合征收率,月租金在31500元以上的适用12%的综合征收率。
采用分税种方式
个人出租住房如采用分税种方式,需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对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现行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同时,还需按房产租金收入的4%缴纳房产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如采用分税种计税方式,需分别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对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现行税法计算应纳税额。房产税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年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5至3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每月税额为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租赁期限/12。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税率为0.1%。
个人出租房屋发票仍由地税机关代开
根据规定,营改增后仍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个人出租房屋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增值税发票上将印有“代开”二字。纳税人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或者可选择到房屋所在地附近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款代征点办理。如果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纳税人(出租方)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市设有个人出租房屋税款代征点268处,多设立在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等单位。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出租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房屋性质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出租(转租)合同原件,如有委托代办人的情况,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关芯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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