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在国家层面上推动公安执法规范化很有必要,但如何在现实中落地,还需要引入外部监督,让警察权受到更为强力的制衡。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完善执法制度机制、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
公安作为行政执法序列中的核心部门,其执法规范化程度代表着一国之法治水平。近些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进步,但在一些地方,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性手段、不遵守法定执法程序等。
所以,在国家层面进一步推动公安执法规范化很有必要。此次下发的《意见》,即涵盖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多个层面。而接下来,这样的执法规范要求如何在现实中落地,是民众最为关心的。
保障执法规范要求的贯彻,不仅靠执法者内心的自觉,强大的监督和追责才是关键。就此,《意见》提出全面实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一系列措施。
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纠错制度的健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这样的“同体监督”,毕竟有其弊端,许多时候,同部门之内,上下级之间,往往是利益共同体,一个普通民警的违法违规,会影响到本地警方形象乃至领导升迁,所以,内部监督纠错,有时未必敢动真格。此时,有必要引入外部力量的监督,让警察权受到监督、约束。
之前,公安机关已对外宣示,要让公安民警在镜头前执法,民众围观拍摄执法民警不得强行干涉。这种积极引入外部监督,以开放心态面对公众的思维值得肯定。
此次《意见》更提出,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机制,健全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处置、核查督办、结果反馈工作机制。这其中更是大有文章可做。如果民众投诉无门,权利救济通道阻塞,容易导致恣意违法。所以在办理民众投诉举报的相关流程上,还可以尝试更为大胆的制度创新。
例如,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民众投诉,如果民众对于投诉处理不满,必须纳入到听证环节,召开听证会处理。若有地方公安机关处理投诉不力,民众反映强烈的,可以由地方人大组织专题询问或质询,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到场作答。
警察权的健康运行,需要社会形成一种“监督文化”。在我国香港,警方执法规范化水平之高有目共睹,而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香港警监会(全称“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的存在,这个成员全部来自民间的委员会,承担着香港一切警务投诉监督“最后把关人”的角色,对有民众质疑的涉警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调查复核。
保障公安执法规范,内部监督要健全,外部监督更要强大,良好的社会外部监督,不仅能有效约束警察权,更能提升警民关系。期待《意见》发布之后,公众能看到更多推动社会监督警务的制度创新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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