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
以“节约”的名义限制员工购某款手机,侵犯消费者选择权,也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据澎湃新闻报道,9月28日,有网友发帖称,重庆市涪陵新九洲妇科医院发布一则加盖医院公章的通知,禁止员工购买某品牌手机。
又是禁止员工购买某款新上市的美国产手机!只不过,这家医院的禁购理由不是此前某些企业所宣称的“爱国”、“抵制洋货”,而是“提倡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规定“如违反本通知执意购买者,将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超出能力之外的购买者,院方将予以劝退。”
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我首先想到是公司的一种营销手段,这年头,只要能增加曝光度,吸引眼球,种种营销手段不断突破下限。可是认真看这家医院的文件,不太敢相信是营销,营销是希望宣传对自己有利,这一纸规定曝光出来这定会遭致舆论的批评,因为此做法不但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这家医院涉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员工想买美国某款手机,中国某款手机,或韩国某款手机,一定是根据其实际需要做出的选择,公司不能干涉其行为。而且,人都是理性经济人,这决定了员工花的是自己辛苦赚的钱,会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殊要求,并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进行合理消费,是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机中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结果,理论上,个人消费不存在“浪费”一说,看似浪费的行为,背后有非常合理的计算。以“节约”的名义,来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不合法的,既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次,因为员工突破了医院的禁购令,而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也没有道理。员工有没有评优资格,主要参考其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而不是其基本的吃穿用度,如果因购某款手机要劝退员工,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退一步讲,员工在超出能力之外购买某样东西,一定是认为那东西对他极为重要,就算是奢侈了一把,浪费了一回,也是浪费他的钱,获得自己的满足,干卿何事?是不是把自己扮成太平洋上的警察——管得太宽了?
看到屡屡有公司禁止员工购买某某款手机的行为,不管背后抱着什么目的,我觉得都要给公司一点法律的颜色看看,不能让这种无视员工权益的事情换着面孔不断上演。
□廖保平(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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