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对涉及亲属的7起案件不予回避反而各种舞弊,还伪造司法文书,这涉嫌犯罪,哪能作违纪化处理?
据华商报报道,日前有网友反映,陕西神木县继业路社区支书李强串通其侄女神木县法院书记员李秀芳伪造裁定书,查封了前者名下两套房产,目的在于不让债主保全其房产。对此,神木县法院调查认定李秀芳“伪造诉讼文书”,但仅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根据神木县法院的说法,查封李强名下的裁定文书写着“(2013)神民初字第05667案”,可该案其实是李强之叔也即李秀芳公公刘某诉其他人借贷案,与李强无关,此案也是李秀芳在没立案的情况下就将刘某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拿到法庭起诉,并送达传票的7起案件之一。
听着很烧脑,实则很荒唐。首先,在刘某诉他人借贷的7起案件中,跟他有公媳关系的李秀芳竟能代为起诉,并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传票。这显然违反了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而书记员参照审判人员执行。
如今,7起案件中的6起已结案,李秀芳有无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作出不当干预,致使裁定出现偏畸?不好说,但“第05667案”移花接木是不争事实。
其次,在李强借贷案中,李强和李秀芳也是叔侄关系,可李秀芳未回避,还将与前者无关的“第05667案”嫁接到其头上,伪造裁定书,以其公公名义先行查封叔叔李强名下房产。司法裁定书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为解决当事人权利纠纷制作的法律文书,伪造司法文书是对司法权威的侵犯。李秀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司法裁定书,已涉嫌《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诡谲的是,涉事法院竟对李秀芳板子高举轻放,更别说,参与其事、帮同伪造的另一名书记员毫发无损,未受任何处理,这难免引来徇私包庇的质疑。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不公正审判则是污染水源。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更应依法严惩才对。若其玩弄了法律,参与舞弊却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又如何能令民众树立起法治信仰?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既然李强借贷案中受害者已举报到涉事县法院,法院方也认定李秀芳伪造诉讼文书,那就应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而不是以纪代法,因为是“内部人”,就把涉罪问题作违纪化、家法化处理。
□于立生(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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