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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景区逃票,不应止于“补票”

2016年10月0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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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据《陕西都市报》报道,这几天,西安的各大景点都是人满为患,大伙都是排着队等着参观,可就在为军人设置的通道处,有些人不是军人却想从这里蒙混过关。因为凭借军官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就可享受景点免费游。为此,在国庆期间,西安警备区在兵马俑等七个景区设立纠察点,专门检查游客持有的军人证件,其中,仅兵马俑景区两天就扣留了200多本冒充军人的证件。

  对那些利用假证件冒充军人身份,企图逃票的游客,加强纠察甄别,并扣留相关假冒证件,无疑非常合理必要。但从媒体报道情况来看,面对这些冒充军人的游客,现有的相关处置仅仅只是“扣留假证”并“补票”,如果事情仅止于此,显然又远远不够。

  使用假证件冒充军人身份在景区逃票,不仅是一种不诚信性质的造假欺骗行为,更是一种明显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而且,这种使用假证冒充军人行为,如果情节后果足够严重,还可能进一步涉嫌构成犯罪,如“招摇撞骗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如依据《刑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必须充分意识到,使用假证件冒充军人身份在景区逃票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景区和其他正常购票游客的正当合法权益,而且事实上也会无形中严重损害军队和军人的形象和声誉,进而破坏公众对军队军人的信任感。对于上述冒充军人景区逃票现象,都不应仅止于“扣留假证、补票”,除此之外,当地公安机关还应进一步依法严肃追究这些逃票游客的法律责任。

  □张贵峰(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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