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去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不得减刑、假释;其受贿2.46亿元创落马官员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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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王梦遥)10月9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白恩培成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终身监禁的规定实施后,首名被判终身监禁的官员。
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1946年9月生的白恩培是陕西清涧人,大学学历,工程师职称,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书记等职。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牟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根据记者梳理,白恩培的受贿金额创下有公开记载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受贿金额最高纪录。根据此前媒体统计,十八大以来受审的落马省部级官员中,6人受贿金额过亿:白恩培(2.4676亿)、朱明国(1.41亿)、周永康(1.3亿)、金道铭(1.2亿)、万庆良(1.1亿)、毛小兵(1.05亿)。可见,白恩培的受贿金额“首屈一指”。
此前被判死缓官员普遍可获减刑
安阳市中级法院认为,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而在此之前,被判死缓的官员获减刑的不在少数。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于2013年7月因受贿、滥用职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15年10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公示,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2016年2月2日,曾因玩忽职守和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食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第四次获得减刑,算上此前减刑的日期,2007年被判死缓的曹文庄服刑刑期到2026年期满,据此实际刑期为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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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落马高官十人被判无期或死缓
记者注意到,法院对于白恩培的判决已是“从轻”的结果。安阳市中院认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截至目前,十八大后落马的高官中已有10人被判无期以上刑罚。在白恩培之前被判死缓的还有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则包括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
焦点1
受贿2亿终身监禁或成“判决标杆”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行。
刑法修正案(九)383条第四款规定,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修正案颁布的将近1年的时间里,宋建国、周永康、令计划等“大老虎”纷纷获刑,但均未被判终身监禁,而作为省部级官员的白恩培,为何成为了将牢底坐穿的第一人?
政法大学刑诉法学专家洪道德表示,白恩培的犯罪金额是其被判终身监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与之前的落马官员的职级相比,白恩培作为省部级官员,职级并不是最高的;从现有的案件披露情况看,他也没有出现非常恶劣的索贿情节;白恩培在受审时也表示了认罪悔罪的态度,综合这些与判决结果相关的情节因素可以看出,让白恩培“异于”其他高官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原因,主要就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个案件的金额或许会成为今后职务犯罪的数额参照标杆,即贪污受贿在2亿元以上的,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或将均被判处终身监禁。”洪道德说。
焦点2
法院审判贪官不再仅仅“唯数论”
曾担任令计划辩护律师的刑事辩护专家许兰亭表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司法审判里,法院裁量问题官员的刑期,一般会将数额作为主要的判罚依据,学界通常称之为“唯数论”。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从“唯数论”转变为越来越强调数额加上情节的综合因素考量。数额是法院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惟一因素,在审理受贿案件时,法庭还要考虑当事人有没有索贿、有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没有立功等等因素。
洪道德举例说,比如官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受贿手段恶劣,大部分贿款来自于索贿,那么这种情况,法院会考虑判处其死刑;此外,如果造成的社会影响或者间接后果特别严重,法院也会对其判处死刑,比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罪在2007年被法院判处死刑,法院查明其任职期间,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导致假药流向市场。
焦点3
监外执行存可能 但会更严格
被判终身监禁的白恩培要把“牢底坐穿”,这是否意味着他完全没有机会再走出监狱?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解释称,如果罪犯身患疾病等导致无法在监狱中服刑,作为不得已的代替措施可以在监外执行。不过,白恩培被判终身监禁也意味着“以后在执行中的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可能会更加严格,只有真正出现不适合在监狱羁押的状况才可能到监外执行,想通过某种不正当方式或渠道出狱的可能性会更小。而即使是监外执行,他囚犯的身份不会改变。”
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以防止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类型犯罪中,“有权”、“有钱”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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