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三部联合发布刑诉制度改革意见,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五部门发文,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
新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规定,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改革意见共21条,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
在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方面,此前最高检曾出台文件要求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015年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也曾表态正在实行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按照《意见》,为防止刑讯逼供,将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意见》的内容在于落实。多位受访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要把以审判为中心落实到实处不可能一蹴而就,其离不开全社会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同时也要加强责任追究,保障法官能够独立办案。
看点1
非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予以排除
《意见》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证据的收集方面,《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解读】
证据新规能否改变自证其罪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刘静坤解读时指出,侦查、审查起诉的事实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是当前制约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只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才能有效解决法院审判经常面临的“定放两难”困境,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不违心下判或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对于此前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表示,过去“以侦查为中心”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近期陆续平反的冤假错案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贯穿诉讼始终,未能实现疑罪从无。
对于《意见》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认为将遏制侦查权的目标置于关键地位,其中证据收集指引、重大案件侦查手段实施录音录像、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举措的提出,为破除“侦查中心主义”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微观方案,值得做进一步的论证研讨以及实践探索。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不断提高,作为判定手段的审查机制也趋于复杂化,“这就好比竞赛中的‘跨栏’高度不断提升,运动员在加速跑的过程中需要克服的难题也越来越多,一旦跌倒就会退出比赛。”
看点2
重案侦查终结前核查讯问合法性
《意见》规定,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解读】
侦查制度改革对改变刑讯逼供有何影响?
在近年来受到关注的冤假错案中不少可以见到刑讯逼供的身影。在念斌案中,被无罪释放的当事人念斌后向检察机关递交材料,要求对当年的办案民警涉嫌刑讯逼供等行为进行调查。
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对此坦言,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从近年来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看,往往都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
对于《意见》中提到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的同步录音录像范围有限,可能会出现有选择性的录等问题,《意见》在巩固了这一制度的同时也强调要扩大范围,可以更好地发挥录音录像资料在定案中的作用,“很多案件的讯问过程是非法的,此外一些案件中笔录口供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是不一致的,而录音录像的内容可以起到核实口供的作用。”
看点3
证人对定罪量刑影响重大应出庭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对出庭证人保护方面也做了专门规定,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解读】
如何保障证人出庭提高证人“出庭率”?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长期关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关于证人出庭他对新京报记者坦言:“有的写了书面材料在庭上念一下,人都不来,甚至不确定这个材料的内容是不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另外人的记忆可能会出现偏差,所以只有证人出庭,通过双方的质证才能还原真实的情况,而实践中往往是证人说什么就是什么,没有交锋的过程。”
对于证人出庭率不高的原因,受访的多位专家表示,一方面是侦查机关太过强势,“办案机关就不愿意让证人出庭”,此外也与缺乏证人出庭保护和补偿机制等有关。
要把《意见》落实到实处,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看来仍需三家配合,“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相反,缺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法院只能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或者因为控方证据不足、不符合有罪的证据标准,冒着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遽然裁判被告人无罪;或迁就控方的证据缺失,冒着错及无辜的风险贸然裁判被告人有罪。换句话说,离开了审前活动的积极参与,法庭审理既无法做到不枉不纵的公正裁判,更难以实现以审判“倒逼”侦查、审查起诉的期待。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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