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使用“防出轨”软件,如果情节严重,就完全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该罪。
近期,有一款软件进入了大众的眼球,即所谓的“防出轨”软件。如果有人将其安装在你的手机上并绑定自己的手机,那么,你手机上的短信、录音、照片、定位等都将被截获,然后发送到对方的手机。该软件据称主要可用来捉渣男、逮小三。
从报道的跟帖情况来看,该款软件的“商业”前景似乎很看好。那么,使用这种“防出轨”软件和提供这种软件,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夫妻之间使用这种软件,是否也有法律后果?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我国刑法第285条只是规定,违规使用“黑客软件”等手段,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侵入这三个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刑法第285条的追诉范围,在该条后面增加了两款,作为第2款和第3款。其中第2款规定,违规侵入上述三个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可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报道中提到的使用“防出轨”软件,如果情节严重,就完全符合了该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该罪。
夫妻之间偷偷使用这种软件侵入对方手机,也成立犯罪吗?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该罪为一般主体,法律未将夫妻间的该行为作除罪处理。有专家认为,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彼此有知情权,一方使用这种软件发现对方出轨,并不侵犯对方的隐私。可也应知道,该罪尽管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却没有规定在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章,而是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章节,显然,社会管理因素才是刑法的主要考量。还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未达到“情节严重”成立犯罪的程度,也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10日以下行政拘留(第29条)。
贩卖或无偿提供安装“防出轨”软件,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值得提醒的是,该罪中并没有“为牟取利益”的要件要素,可见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并非成立该罪的条件,朋友间“做好事”无偿提供,也可能涉嫌犯罪。当然,提供该软件中获利多少,可以影响量刑轻重。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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