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互联网金融的关键词就是信用、杠杆,其风险需时刻注意,“防范风险”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良性成长。
10月13日,国办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同时,一行三会与17个部委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已于2016年4月开始,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对于这次专项整治,有舆论称为互联网金融“史上最严监管”。从如此之多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到《通知》对于互联网金融P2P、众筹、互联网保险平台等各个条线的细化监管规定都可以看出,这次监管力度确实超过以往。
互联网金融发端于线上,经历了狂飙突进的草莽时代。但近年来,以e租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陆续出现问题,投资者损失惨重,有的酿成事件,对行业也造成一定的冲击,其缺乏秩序规范和强效监管的重重弊端凸显无遗。事实上,对于互联网金融,之前虽然也有些行政监管规定,但缺乏足够的执行力,也没有形成更系统化的监管体系。此次国办发布《通知》,就是要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全面梳理和整顿,消除各种泡沫和风险,从而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此前政府处于“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的两难之间。其实两者并不矛盾。毕竟,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其关键词就是信用、杠杆和风险。人们基于商业社会的契约信用,从而将部分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投资理财。金融机构设计出各类投资理财工具,运用融资的杠杆放大投资的结果。但请注意,这种放大同时加诸收益和损失,因此才需要时刻注意风险,这不仅是投资者、金融机构应有的基本意识和行为底线,也考验着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地。
就互联网金融而言,“鼓励创新”是基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了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更开放便捷的投资理财渠道,所以对其背后的技术、运营和用户服务创新加以保护。但这不意味着,就要忽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无视其自律失范和外部风控缺位所导致的风险积累,“防范风险”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良性成长,从而在合规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某种程度上,防范好了风险,才能更好地鼓励创新。
以金融创新最为频繁的美国为例,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美国政府也是一点都不手软。2013年11月,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对某全美连锁小额贷款公司开出1.9亿美元的巨额罚单,原因就是该公司在其注册地俄亥俄州,没有根据该州法律和条款规定,严格审核重要贷款文件。这些经验值得中国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和监管者借鉴。
当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要做到宽严相济。既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监管就需要不断摸索和完善。在未来相关监管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相互“适应”的过程,也希望决策者、执行者多倾听包括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在内的各方意见,汲取其合理部分,需要调整则加以完善,从而让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就此看,创新中的互联网金融需要所谓“最严监管”,更要“最合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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