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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标涉嫌伪证,司法机关不能再失声

2016年10月1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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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无论陈光标之前做了多少善事,获得了多大的荣誉,法律永远是不可突破的底线,没有任何人可以有“丹书铁券”。

  陈光标涉假风波又有了新发展,这次不是涉及做切胃手术减肥来代言健康食品,而是“北京时间”报道称,陈光标涉嫌伪造公司股东的“死亡证明”,企图以此逃避债务。

  2012年,陈光标联合5位自然人股东成立陈光标绿色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高调推出好人凉茶等产品,由于产品销售情况不佳,股东决定注销公司。不少经销商蒙受巨额损失后,将陈光标在内的6位股东告上法庭,并索赔。股东陈服明明还健在,是江苏宿迁市的一名基层公务员,但在诉讼过程中,却出现一份由泗洪县天岗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注销时,应该主动书面通知债务人,由股东(清算人)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被经销商起诉之后,法庭却出现了虚假的股东死亡证明。

  首先,这份有“泗洪县天岗湖派出所”公章的假证明,是从哪里来的?是不是陈光标伪造的?《刑法》第280条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刑期最高达到十年。

  之前,有公开报道称,陈光标的公司里被警方发现有国家商务部、各类法院、慈善机构等100多枚假公章,然后,陈光标指责是黄埔公司原总经理张宏德伪造的。而张宏德之前现身称:自己和黄埔公司只是业务合作,自己一个本分做拆迁生意的人,根本不需要那么多慈善机构的假公章。伪造这么多国家公章,已经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时间这么久了,公安机关不应该没有一个公开的交待。在刑事犯罪面前,权威机关不发声,就是一种严重的不作为,也会让公众产生错觉,以为有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其次,目前调查发现已经在诉讼中“死亡”的股东陈服,还活得好好的,甚至还是江苏基层一名公务员。这说明在诉讼过程中,陈光标一方涉嫌作了伪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南京江宁区不知道“死亡证明”为假,那么现在知道了,就不能不作为,而是应依法调查、追究陈光标一方涉嫌伪证的责任,甚至应该启动刑事调查。司法权威是需要法院主动维护,明目张胆的伪证行为就是在藐视法庭,也必须受到惩戒。

  无论陈光标之前做了多少善事,获得了多大的荣誉,法律永远是不可突破的底线,没有任何人可以有“丹书铁券”。陈光标曾经让这个国家的很多人感动,但感动的基础是真实、坦诚和最根本的守法。

  如果说之前关于陈光标捐款数额、事迹、“切胃”的质疑,还是道德层面上的,那么,这次揭示出的陈光标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民事诉讼伪证的问题,已经涉嫌犯罪。

  目前的报道就是一份“控告信”,已然把问题全面揭开了,容不下陈光标继续自圆其说、顾左右而言他的空间。南京公安机关以及审判了相关案件的江宁区法院、南京市中院,不能没有调查、回应。这么严肃的涉嫌违法的事,不能烂尾,全社会都在看着呢。能不能彻底调查清楚陈光标涉嫌犯罪的问题,将是一块法治的试金石。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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