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盛言
“终身监禁”在海外也被一些学者称为“活死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它显得没那么残忍,且又不失刑罚的威慑性。
近日,贪腐金额超过两亿的巨贪白恩培和魏鹏远双双被判死缓,且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终身监禁判决的第一起案件。
“终身监禁第一案”出现后,刑法学界立即展开了热烈讨论,除了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争论外,最大关注点在于终身监禁将有怎样的刑罚效果。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巨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并不少见,其中一些还在社会和官场上引起了巨大的震动。但随着“少杀慎杀”司法政策的出台,贪腐案件和一些经济犯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变得非常少见。在当前高压的反腐形势下,大量“老虎苍蝇”纷纷落马。如何让贪腐官员受到应有的惩罚?
一些新闻报道披露,有些贪腐官员被判刑后,很快便通过减刑、保外就医、假释等手段出狱重返社会。相对于被判刑时的大快人心,进了监狱却又暗渡陈仓,这种做法让人们对反腐败的震慑力产生了严重疑问。
以往对于罪行严重的官员来说,既然极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降一档”便只能适用死缓。2014年新政策出台后,适用死缓的罪犯,一般情况下,两年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然后再减为有期徒刑,最少只需服刑22年。也正因此,一些较年轻的犯罪官员还有机会“重见生天”,回家享受天伦之乐。
既要“少杀慎杀”,又要让严重贪腐官员受到相当威慑力的刑法,“终身监禁”这个海外律政影视中常见的术语便随着刑法修正案(九)来到了中国。这个条款的设立,也让“无期徒刑”真正具有了无期的含义,让中国的刑罚序列更为连贯完整。
“终身监禁”在海外也被一些学者称为“活死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它显得没那么残忍,且又不失刑罚的威慑性。让一个罪犯在遥遥无期的监狱里反省和懊悔,受到永远无法重获自由的绝望煎熬,这样的惩罚跟死刑相比,不遑多让。此外,“终身监禁”一个罪犯,作为教育社会的“活标本”,“教育效果”也许更好。因此,“活死刑”对中国减少死刑适用的同时,保持刑罚的威慑力和教育意义,都具有进步的价值,这一点值得肯定。
当然,“活死刑”本身也存在局限性。刑罚除了威慑力和教育性以外,还包含着改造罪犯的功能。终身监禁也就意味着罪犯即使“改造”好了,也没有重返社会的可能。此外,关押仍抱出狱期望的囚犯,在管教、监狱秩序等方面更顺利一些。而对于自由无望的囚犯来说,可能在监禁过程中会产生更大的心理扭曲,导致行为歧异,难以管教。长远来看,终身监禁还可能导致监禁成本大幅上升。
对于目前阶段的中国刑罚体系来说,总体上“活死刑”的进步性应该还是比较明显的,堪当一个转型阶段的死刑替代刑,也同样对塑造人们新的刑罚观有积极的价值,让人们意识到,除了死刑这种“你死我活”的极刑外,还可以通过更为“包容共存”终身监禁实现同等威慑力的惩罚。这种观念的转变其实是革命性的。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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