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严防刑讯逼供,光让一线执法人员知道“标准答案”还不够,还要让他们真切地知道,不按标准答案执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0月18日,备受舆论关注的冯志明案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
在官方通报中,冯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但在公共舆论场上,他作为“呼格案”专案组组长的身份被更多强调。虽然在冯所获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等四罪中,无一与“呼格案”有关,但人们仍愿意相信冯的落马和获刑是“善恶终有报”的结果。
这一体现了朴素正义的逻辑背后,照见的是现实与法治的距离:假设不是“呼格案”曝光,冯志明的受贿、贪污等犯罪会不会被掩藏?而反过来,假设冯志明没有受贿、贪污等行为,对“呼格案”的究责是否就无法触及冯分毫?
如果这是一场对警察的考试,也许绝大多数警察都会回答:应该追究。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答案会否成为所有警察的行动指南?就在冯案宣判的同一天,媒体浓墨重彩披露公安部5个大招规范民警执法,其中就有“考试不过不能办案”。
会做题当然是必须的,但从会做对题,到会按正确答案去执行,还隔着好多个“呼格案”。
如果我们从上至下强调“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那么就有必要对由来已久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办案思路进行反思。
我们其实并不缺正确答案。几天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而同一时间,《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出台,包括已多次被重申的“建立多项工作机制,严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
这些都是标准答案,我们已然不缺标准答案。问题是,当某些公安司法人员不按标准答案执法、司法时,怎么办?
最近有一篇报道称,“张献忠沉银遭家族式盗掘,文物贩零口供或重罚”。报道援引了一名承办该案的警官对记者的话:虽然是“零口供”,但并不影响证据链的完整性。只要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还试图隐瞒犯罪事实的,也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或加重处罚。
一面是从上至下强调“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就意味着,哪怕嫌疑人“零口供”,也不能因此“加重处罚”,因为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看来,由来已久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还在起作用,“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理念还没有深入部分基层民警的内心。
保障严格依法的,除了让“标准答案”广为人知之外,关键还在权责相匹配的责任机制。光让一线执法人员知道“标准答案”还不够,还要让他们真切地知道,不按标准答案执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这法律责任,不该是“冯志明案”式的“事发于东,获罪于西”,连带发现的犯罪都应追究,但冤案责任不能神隐于其他犯罪之后。有效追责,才是对司法公正的真正大考。答对了这道题,公安司法人员知晓了标准答案,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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