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贷款买楼向华夏银行原副行长乔某赠送别墅,获刑一年零三个月;乔某被另案处理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为了在贷款方面破格获得便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给华夏银行原副行长、北京农商行原董事长乔某(另案处理)送了套别墅,购房款及装修费共计190万余元。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公司因单位行贿罪被判罚金100万元。
贷款不成 给副行长送房
公诉机关称,2004年11月至2010年2月,李某在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该公司获得贷款、出租房屋,向在此期间先后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北京农商行董事长的乔某提出请托。为此,李某给予乔某位于昌平价值40万元的房产一套,并支付了装修、物业费用,共计190万余元。
2015年4月8日,朝阳检察院以行贿罪对李某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李某主动交代了向乔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单位及李某均表示认罪。
超额贷款,副行长打招呼即办
李某供述,他于2000年认识乔某。2004年,他准备从银行贷款2800万元购买春秀路的某花园商业楼,该花园的合作银行是华夏银行,他找乔某帮忙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贷款。乔某让他去找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副行长涂某。
李某找到涂某,涂某说乔某已经打好了招呼,但贷款2800万的额度超过了营业部审批权限。
李某再次找乔某帮忙,终于2005年2月办下该笔贷款。李某说,他最初想以公司名义与开发商签购买合同,但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在银行办不了按揭贷款,必须以个人名义签合同,购买商业楼的出资、还贷都由公司支付,后期租金收益也属于公司。
为感谢乔某的帮助,同时以后能获得乔某照顾,李某出资在昌平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并装修好送给乔某。李某事后供述,他当时没跟乔某说花了多少钱,但他曾向乔某提过,装修费花了100多万。
2010年,因春秀路花园商业楼一直空置,已经调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乔某帮李某把商业楼租给北京农商行,作为档案中心使用。
担心被查,送纪念币“换房”
乔某证言显示,2015年2月,乔某在接受市纪委调查时,因担心组织查到昌平房子的事,他联系李某司机,交给他一套价值65万元左右的纪念币。
乔某妻子王某在证言中称,2012年左右,王某购买了四块“五台山币”花了60余万元,乔某被组织调查后,因为担心和李某的事情被组织发现,乔某让她把“五台山币”给李某,说就算结清了李某帮忙购买小产权房及装修的费用,应该不会被调查了,后来她就和丈夫将纪念币给了李某的司机卢某。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被告单位及李某自首,被告单位预缴了罚金,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