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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转让不动产如何预缴增值税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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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近日,有纳税人向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咨询单位转让不动产如何预缴增值税的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例如:某公司转让位于丰台区某住宅商品房,该住宅为单位产权,网签合同价款为2200000元(该价款已高于地区核定计税价格),问该公司需要缴纳多少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200000÷(1+5%)×5%

  =104761.90元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例如:某公司转让位于丰台区某住宅商品房,该住宅为单位产权,网签合同价款为1284920元(该价款已高于地区核定计税价格),不动产购置原价917800元,可以提供当时的购房发票,问该公司需要缴纳多少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1284920-917800)÷(1+5%)×5%

  =17481.9元

  石冬冬 丁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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