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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代理所属仲裁机构案件引争议

当事人提出质疑;处理意见认定对方律师不违规;湘潭市司法局称司法部解释《律师法》条款越权

2016年10月2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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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复查认为,湘潭市司法局第一次处理意见理由不充分。
湘潭市司法局第二次出具的《处理意见》认为,司法部解释《律师法》条款有“越权之嫌”。

  因不满湘潭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湘潭仲裁委)对其债务纠纷的裁定,湖南湘潭商人唐闻骏曾两次申请撤销裁定,均被驳回。

  从去年年底开始,针对对方律师仲裁员的身份问题,唐闻骏两次向湘潭市司法局提出质疑,均被驳回。

  其中今年10月湘潭市司法局在下发的处理意见中提到,司法部下发的《处罚办法》与《律师法》相关规定有冲突,司法部对《律师法》的解释有“越权之嫌”。

  当事人:对方律师为仲裁员却未回避

  唐闻骏是湖南万凯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13年9月2日,唐闻骏的合作伙伴周炳炎因为与万凯源公司项目合作合同纠纷向湘潭仲裁委申请仲裁。

  在此过程,周炳炎委托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何琪为代理律师。唐闻骏表示,当时并不知道何琪是仲裁委的仲裁员,因此表示同意。

  2013年11月11日,湘潭仲裁委作出了(2013)潭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解除周炳炎与万凯源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签订的《湘潭市桑榆老年公寓项目开发合作股份转让协议书》,由万凯源公司向周炳炎返还本金2529万元,支付赔偿金1466万余元。

  万凯源公司不服该裁决,以裁决超越了周炳炎仲裁请求的范围、程序违法等五项理由,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4年3月7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万凯源公司的申请。

  随后,周炳炎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万凯源公司认为,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何琪律师与该案仲裁员同属于湘潭仲裁委员会而未回避,于是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

  2014年5月9日,法院驳回万凯源公司的申请,对湘潭仲裁委做出的裁决予以强制执行。

  湘潭司法局:律师非本案仲裁员 不违规

  依据《律师法》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根据司法部的《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上述《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唐闻骏据此认为,何琪律师存在违法行为,向湖南省司法厅申请对何琪律师进行处理。

  2015年12月6日,湖南省司法厅将此案交办给湘潭市司法局,要求后者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12月29日,湘潭市司法局受理此投诉。

  唐闻骏表示,今年3月,湘潭市司法局对此曾做出《处理意见》,根据《律师法》、《仲裁法》及《处罚办法》相关规定,驳回了他的请求。

  意见认为,首先,何琪只是周炳炎一方的代理人,不是案件双方代理人,且仲裁事项与何琪本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利益冲突,因此不属于《律师法》禁止行为。

  其次,《仲裁法》规定从业满8年的律师可以成为仲裁员,即便何琪是仲裁员,她也并非唐案仲裁庭的成员,因此不构成违规。

  此外,何琪被聘请为湘潭仲裁委委员是事实,但此种聘任属于一种职务上的聘任,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因此不能认为湘潭仲裁委是何琪的单位。《处罚办法》中的“任职”应该仅指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此外,律师只有在当事人选定的情况下,才会成为仲裁庭成员。

  之后,唐闻骏向湖南省司法厅申请复查。

  湖南司法厅:司法局第一次处理理由不充分

  今年4月23日,湖南省司法厅对此事进行立案复查。之后,湖南省司法厅作出案件《复查结果告知书》,认为湘潭市司法局以律师何琪与湘潭市仲裁委无劳动人事关系,不属于在湘潭市仲裁委员会任职情形为由,不支持唐闻骏的诉求,此处理意见的理由不充分,责成湘潭市司法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复查后,湘潭市司法局近日重新作出处理意见。意见仍然认为,何琪律师没有违反《律师法》和《仲裁法》规定,她的行为不适用《处罚办法》,因而再次驳回了唐闻骏的请求。

  湘潭市司法局认为,《律师法》在立法性质上属于法律,《处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从理论上说,司法部不具有《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故《处罚办法》第七条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进行解释实有越权之嫌。

  对于“越权”一说,湘潭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周乃英此前曾对媒体表示,“越权之嫌”的说法可能欠妥,但处理意见不存在问题。

  湘潭司法局还认为,如果唐对仲裁委的资格有异议,应在首次开庭时提出,而非庭审结束数年后提出。

  对此,唐闻骏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之所以时隔多年才质疑对方律师的仲裁员身份,是因为此前多次申请撤销裁定未被理睬。此外,唐闻骏称将继续向湖南省司法厅申诉。

  ■ 焦点

  1 律师具有仲裁员身份时是否需要回避?

  湘潭市司法局认为,律师作为仲裁员的作用非常重要,由于律师仲裁员是处理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如果对该案中的律师何琪进行处罚,将削弱律师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作用,不利于仲裁事业发展。

  另外,《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和《仲裁法》规定“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可以担任仲裁员”存在不太一致的情况。王永杰表示,该司法局可以向司法部发函申请解释,让司法部予以明确。

  唐闻骏认为,何琪是湘潭市仲裁委成员,因此无权担任对方律师。王永杰认为,仲裁员是否必须自行回避,主要是看是否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证据。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时也应当举证。还有《仲裁法》规定,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必须回避,这句话规定得比较模糊,也需要厘清。

  湘潭司法局认为,唐对仲裁委的资格有异议,应开庭就提出。王永杰认为,当事人质疑仲裁裁决,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最终能否成功,要靠证据和法律说话。

  2 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是否有“越权之嫌”?

  根据湘潭市司法局的处理意见,司法部下发的《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解释存在争议。前者属于部门规章,后者属于法律,司法部不具备对《律师法》的解释权,因而对律师法的解释有“越权之嫌”。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司法部下发的《处罚办法》第七条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对比,二者在内容上没有冲突。

  另外,从行政管理上讲,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司法部承担制定部门规章的职能,司法部针对律师法制定的部门规章是有效的。

  王永杰表示,如果认为司法部的规章有越权之处,按照程序,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对该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在此之前,必须执行司法部相关规章要求。湘潭市司法局的“越权之嫌”的说法不妥。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曾金秋 图/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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