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建议量刑1至3年;回应“为何没有追究故意伤害罪”称,因被袭女子未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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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和颐酒店走廊遭陌生男子跟踪拖拽”追踪
昨日上午,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新京报连续报道)的涉案嫌疑人男子李某在朝阳法院受审,他因在酒店拖拽陌生女子牵出介绍卖淫罪名被指控。该案因涉及隐私未公开开庭,检方建议对其量刑1至3年。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庭审后回答了社会对此案的疑问。
当天,新京报记者还对此案所涉及的和颐酒店进行了回访,在所探访的客房内未见到涉招嫖的“小卡片”。
涉事男子被控向两房客介绍卖淫女
今年4月5日,微博昵称为“弯弯_2016”的网友连发多条微博,称在位于望京798的和颐酒店,遭陌生男子拖拽,随后上传监控视频。这一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男子李某后被警方控制,并查出他曾经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起诉书显示,现年25岁的李某无业,初中文化程度。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1日、3月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798“和颐酒店”内,李某先后以600元、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鄂某某(女,28岁,另案处理)在该酒店房间内向金先生、刘先生进行卖淫。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因涉及当事人隐私,该案今日未公开开庭审理。记者了解到,该案以简易程序审理,李某认罪且态度较好,案子审理时间并不长。
男子拖拽女房客因怀疑“抢生意”
庭审结束后,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刘叶青介绍,检方查明,涉案男子李某专门在和颐酒店等快捷酒店发招嫖小广告,卖淫女经他介绍进酒店卖淫,他从嫖资里收取提成,他认为这附近的酒店都是自己的“地盘”。
刘叶青说,李某和卖淫女没有酒店房卡,平时都是坐电梯“蹭”其他客人的房卡上楼。而事发当时的“弯弯”在电梯里没有找到房卡,让李某觉得“弯弯”是卖淫女,而且是他不认识的卖淫女。当时李某问女孩是干吗的,被陌生男子一问,“弯弯”更加紧张没有找到房卡,这让李某更确信女孩不是房客是“抢生意的”,于是便进行了拖拽。于是发生了大家在视频中看到的情节。
案件未当庭宣判。刘叶青介绍,拖拽事件的当事女孩说事件对她造成了严重影响,不想再被此事打扰。
■ 事件回顾
发招嫖卡片男子误认“同行”袭击女房客
今年4月3日,从外地来北京办事的女士弯弯(化名),入住望京798的和颐酒店后,遭陌生男子尾随并强行拖拽,弯弯回忆,对方抓住她的头发用力撕扯、掐脖,在弯弯大声呼喊后,围观者逐渐增多,陌生男子逃走。整个过程持续约6分钟。
弯弯在网络上贴出男子袭击她的视频以及和颐酒店管理方的回应,引发网友接连讨论。随后警方证实此事。
经工作,4月7日晚上9时许,专案组在河南警方的配合下,在河南省许昌市将河南籍涉案男子李某抓获归案。根据李某供述,北京警方又将其他涉案人员控制。
同时,北京警方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治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卡片招嫖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净化首都社会治安环境。
■ 追访
为何没有追究故意伤害罪?
检察官:未构成轻伤无法认定
刘叶青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造成轻伤及以上的后果,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女子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后果,“因此,无法用故意伤害罪来认定这一行为”。
为何没有追究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没有持械进行殴打
刘叶青说,根据刑法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李某也没有持械殴打女子。
“我们以证据为依据,来认定哪些行为触犯刑法。”刘叶青表示,李某通过发放招嫖卡片介绍他人卖淫的这个行为构成犯罪。其拖拽行为,不能成为介绍卖淫的加重情节。“我认为大家可以这样看待拖拽事件,虽然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作为一个线索,侦查人员查到了他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 回访
涉事酒店客房内未见“小卡片”
昨日中午和下午,新京报记者两次进入位于望京798的和颐酒店,均未有安保人员阻拦。
尽管没有办理入住,也没有相应的住宿凭证,记者很容易地进入了酒店客房部。虽然去往其他楼层的电梯,需要预刷房卡才能启动,但是通过楼梯的安全通道,可以很方便地进入其他楼层。记者在和颐酒店内呆了约半个小时,全程未有工作人员注意,也没有遭到盘问。
另外,此前一直为人所诟病的涉招嫖“小卡片”,已经不见踪迹。在和颐酒店一间刚刚退房的客房内,地面上未发现“小卡片”。一对刚刚退房,准备离开的夫妇也证实,房间内没有“小卡片”的影子。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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