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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核安全问题应征利益相关方意见

核安全法草案初次审议,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信息公开内容写入草案

2016年11月0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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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浙江嘉兴秦山核电基地邀请市民参观体验。昨日提交审议的核安全法也提出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资料图片/视觉中国

  核安全法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核安全法草案。草案专辟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章节,明确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应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编造虚假信息可罚百万

  对于涉公众利益和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草案分别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核设施所在地省级政府的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应通过问卷调查、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核设施所在地省级政府应举行论证会、座谈会等,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核设施所在地省级政府如果没有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那么由国务院监察部门予以警告,同时可以对直接负责人处以记过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发现核安全隐患,可以向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等举报,但是不得编制、散播有关核安全的虚假信息,否则,编制、散播虚假信息者可被处以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年度核安全报告应公开

  草案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政府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

  同时限定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内容:应公开核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结论,公开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等信息。并强调,国务院应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核安全情况。

  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信息公开内容也写入了草案:应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核设施营运单位如拒不公开,可处10万至50万罚款。

  草案还明确了信息公开渠道,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 解读

  为何制定核安全专项法律?

  发展核事业的首要条件之一是保障安全,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张云川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核事业在民用领域的发展已具一定规模,截至今年6月底,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有31台,装机容量为2609万千瓦,在建机组有23台,装机容量为2609万千瓦,目前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根据规划,预计到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数量将跃居世界第二位。

  张云川称,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定数量涉核领域的法规和规章,但涉及核安全的法律,仅有一部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角度加以规范的法律。有关核安全基本方针、原则,法律制度、措施的建立和实施,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均未作出规定,不能适应核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

  张云川表示,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国际社会对核能发展安全性的质疑不断。由于缺乏相关专项法律,国际上有关人士对我国核安全监管能力和履约能力有所疑虑。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评估团曾向我国提出加快核安全立法的建议。

  张云川强调,核安全立法有利于坚定国际社会对我国核安全的信心,也有利于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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