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将个人信息保护写进民法总则,不会一劳永逸地解决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问题。但是,这是将一颗权利的种子播进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权利本位”。
民法总则草案于10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首次加入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近年来,电信诈骗成为民生之痛,前有山东徐玉玉之死,后有清华大学教授刚卖完房子,信息就被泄露,结果被诈骗1700多万元,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达到了沸点。这次保护个人信息进入民法总则草案,也在意料之中。
当然,将个人信息保护写进民法总则,不会一劳永逸地解决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电信诈骗的问题。但是,这是将一颗权利的种子播进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权利本位”,而不是“义务本位”或者“管理本位”,为今后公民据以维权、起诉、索赔,提供了坚实的逻辑起点。
大而言之,民法何为?民法典何为?民法是调查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说是对于私权利的定分止争。民法典就是为了巩固改革成果,保护私权,留下民事主体契约自治,防止公权任意干扰的空间。简言之,民法典是为了解决一个时代权利问题。
法学界有个笑话,就是讲《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埃塞俄比亚这个非洲落后国家,因为引进了一流的国际法学家,专门编纂了一部民法典,体系完整、法条精准,被公认为“最专业的民法典”。但是,因为严重脱离了具体的国情,沦为“屠龙之术”。
相反,中国作为世界GDP第二的经济大国,经济运营、合同履行、产权保护、侵权追责等是需要一部好的民法典来捍卫的。而以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徐玉玉案”为代表,此类社会顽疾频现,也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来规范之、震慑之。
新中国历史上,曾有四次编纂民法典的努力,但都因市场经济不发达,立法者对私有产权等基本理念难以达成共识而流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此后,第五次民法典编撰(即本次民法典编撰)正式启动。现在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整个民法典的总则篇,而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法总则”部分。
《民法通则》不仅包括了民法基本原则,还包括侵权、合同法等内容,在当时法律奇缺的情况下,《民法通则》起到了“小民法典”的作用。之后,《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陆续公布。
但也应看到,这种分散的民事立法的弊端,就是各方之间需衔接、有矛盾的问题,特别是代行“总则”职能的《民法通则》还是30年前制定的,有着明显的问题:规定粗疏;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其中甚至有“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等古董条款。
而且,当初的“分散立法”为了顺利通过,刻意回避了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房产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是否收费问题。现在,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则是一种主动对民生问题的契合。
这些灵活操作曾起到了推动改革顺利进行的作用,但进入民法总则编撰阶段,需要做出长期稳定性的制度安排,用以巩固近40年来的改革成果,像历史上《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那样以法律奠定百年的产权、经济格局。
总之,中国《民法总则》草案立足于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立足于像徐玉玉这种全社会都关注的焦点、痛点,是一个不错的出发。期待着,更多的个人权利像“个人信息保护”一样,能够列入民法总则,使之承担起巩固社会进步的成果、奠定中国百年格局的历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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