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经济时评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B02:经济时评
上一篇  下一篇

“科融环境”调查:程序正义才有结果正义

2016年11月0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分享:

  一家之言

  无论是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首先就是坚守程序正义;在“程序正义”前提下,“结果正义”才有意义。

  据新京报报道,此前科融环境董事会审议解聘总经理及财务高管议案,有董事声称投反对票但结果却变成“弃权票”,由此引发关注。10月17日,科融环境公告称,公司于10月14日召开董事会,审核通过《关于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议案》和《关于解聘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在上述两份议案中,同意票为5票,没有反对票,4票弃权。

  据报道,科融环境原董事姚东透露,当时他投的是反对票、而非弃权票。据科融环境内部人士提供的照片显示,董事签字为“姚东”的表决票上,关于免去李贵蓉总经理职务的表决意见中,投的都是反对意见。姚东投票反对的原因是提案不符合科融环境董事会议事规则,被解聘高管没有陈述事实及理由。

  按科融环境《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至少10年;其内容包括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应该说,表决结果是否造假并不难搞清楚,即使会议记录中表决结果等被篡改,也会留下蛛丝马迹,在现代科技手段下,甄别篡改或造假并不难。

  事实上,无论是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首先就是坚守程序正义。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一丝不苟完成,监票、计票等重要流程,更是含糊不得。在“程序正义”前提下,“结果正义”才有意义。如果董事会流程乱哄哄,把赞成票搞成反对票、或把反对票搞成弃权票,这里面可能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所形成的表决结果法律效力存疑,绝非“结果正义”。

  倘若科融环境真把姚东的反对票搞成弃权票,这就可能触及虚假陈述红线。按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信息披露文件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就属于虚假记载,而在信披文件中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的,即构成虚假陈述。

  对于董事会流程或表决存在瑕疵的,按照《公司法》第22条,“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至于董事会表决罢免总经理等高管议案,是否允许拟解聘高管陈述事实及理由,这个目前法律法规缺乏详细规定,主要看公司章程。目前而言,《公司法》赋予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等高管的权利,只要董事会决议在程序和内容上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

  当然,笔者认为,无论是股东大会罢免董事、还是董事会罢免高管,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依然有待完善。至少应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由此罢免议案才能得到更为公正的审议,也可以防止别有用心的股东或董事蓄意不当撤换有关人员。

  《1948年英国公司法》第184条对这一问题就做出了程序规定:1.公司必须事先给董事发出特别的通知;2.该董事有权倾听这次会议;3.在这次会议上,该董事有权作出书面陈述。笔者认为,这些做法或许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